对人们职业的选择是有一定影响的。而这种影响一旦产生,不仅影响生产方式、货币工资以及物价水平,而且还会影响资源配置与所得再分配等方面。个人所得税是通过一些途径来影响个人对职业的选择的。例如,累进税率下的个人所得税,可能被认为会打击那些需要大量不可扣除成本的工作,譬如在分类所得税制下,每月工资薪金所得的1600元的低定额扣除,就有这样的效应。同时,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可能鼓励从事于不经过市场的工作。因为,这种工作能逃避明确的货币交易而不宜估价与课税。 比如,临时工作或某些自由职业者的工作等。
2、个人所得税对消费与储蓄的影响
一个消费者,其可支配的所得,不是用于消费,就是用于储蓄。由于储蓄是未来的消费,所以,所得不是用于现在的消费,就是用于将来的消费。按照古典经济学者的看法,利率乃是对放弃现在消费的人的一种报偿。一个人忍受现在不消费的痛苦,而将该所得金额贷放给借款者,借款者应支付利息以补偿贷款者,因之,利率可视为现在消费与未来消费之间的折现率。
(1)对利息所得课税的效果。
利息所得是指个人因拥有债券而取得的利息,包括储蓄存款利息。对利息所得是否课征个人所得税,其效果是不同的。
对利息所得课征个人所得税,不但损失了所得效果,也损失了储蓄与消费之间的替代效果,并且还告诉我们,对利息所得课征个人所得税,不利于储蓄,而有利于现在消费。在通货膨胀条件下,这种课征会加剧这种效果。在负利率条件下,更是如此。
对利息所得如果不课征个人所得税,那将有利于储蓄的增加,而相应减少现在消费。至于在通货膨胀时是否还是这样,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在负利率时期,这种储蓄增加的趋势将大为减弱。因此,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与否,应考虑物价指数,否则,将有悖公平。
(2)对储蓄的影响。
个人所得税对储蓄有重大影响,特别是采用累进税率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程度的提高,会使个人储蓄的绝对额与储蓄倾向同时减少。如果对储蓄存款的利息也课征个人所得税,这种减少会更多。
3、个人所得税对投资的影响
个人所得税对投资的影响主要有这三方面:
(1)个人所得税的结构,可能会影响投资者是否进行投资以及投资多少的决定。例如,按税法规定,如果一个投资者的净收入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但却不允许抵消其资本损失的话,那么,其税后预期净收入,将比可以抵消资本损失时的要少一些。这就是说,当税法规定不能抵消资本损失时,其投资的风险程度就会提高。
此外,如果投资者有流动性偏好,在冒险上,大的投资者往往会比小的投资者较为有利。这是因为,他们有更多的所得用来抵消其资本损失,其回旋余地也会大得多。因此,一种政策目标,如果想同时具备资源配置有效性与所得分配均等性,那就应该允许各类投资者和各所得阶层抵消其资本损失,而显现税收公平。例如,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对证券交易双方只征收证券交易税(即证券交易印花税),而不征收证券交易所得税,就是基于这种政策考量以及稽征可行性的考量。
(2)个人所得税率的高低,会影响公司的利润分配。一般来说,如果对资本收入,如红利、股息等,适用较高的税率,那么,就可促使公司保留其未分配利润,而不去以现金股利的方式支付给股东。这是因为,在高税率级距的情况下,股东宁可接受公司转增股本的方案,或者,通过证券交易来获取证券价格的价差,以避开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而不愿意接受现金股利,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会影响投资的诱因、冒险与资本的供给。这些特别的效果,应视资本利得的差别待遇、资本损失的抵消及投资贷款等税法规定是否存在而定,而其影响的程度又应视其差别的程度而定,因此不能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