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这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意义在于:首先,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1600元,高于城镇职工的人均负担消费支出水平,以解决城镇居民生活费用税前扣除不足的问题,使中低工薪收入者不缴个人所得税或者税负较轻,符合我国当前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其次,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外负担的纳税人都必须自行申报,税务机关就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纳税人,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由于规定扣缴义务人都必须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这就形成了对高收入者的双重申报、交叉稽核的监管制度,有利于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个人所得低于国务院规定的纳税人,仍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2008年3月1日起,起征点再次上调为2000元。
8、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经济的全球化,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需要进行改革。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的确定应当更加合理,税率也应当适当加以调整。具体来说,包括:
(1)改分类税制为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列入综合征税的项目拟包括勤劳所得和财产所得两类,大体是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5个项目,其他类所得仍实行分类征税。
(2)扩大税基,调整应、免税项目,即合并性质相同的项目,适当增、减免税项目。
(3)调整、统一费用扣除标准,考虑到住房、教育、医疗等各项改革的深入,使得居民支出增加,应考虑适当提高纳税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增加扣除项目,适当增加照顾纳税人特殊情况的单项扣除。
(4)对分类征税项目应继续采用比例税率;对综合征税项目则应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拟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对级距和税率作适当调整,减少级距,降低最高边际税率。税收调节的重点是中高收入者。
(5)对综合所得实行预扣预缴、年终申报的征收方法。
(6)增加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必要规定,如增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第三方申报义务的有关规定。
(7)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将不再归地方所有,而是按比例由中央和地方共享。
9.1.2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特点:
1、实行分类征收
国际上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一般有综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4种类型。一个国家采用哪种模式,与其经济发展和税收征管水平有直接关系。综合税制相对于分类税制更为公平合理,便必须具备较高的征收管理水平。1994年实施新税制时,我国还不具备采用综合税制的相关条件,因此采用了简单、透明的分类税制。实行分类税制,可以广泛采用源泉扣缴方法,加强源泉控管,简化纳税手续,方便征纳双方。同时,还可以对不同所得实行不同的征税方法,便于体现国家的政策。
2、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比例税率计算简便,便于实行源泉扣缴;累进税率可以合理调节收入分配,体现公平。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根据各类个人所得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将这两种形式的税率运用于个人所得税制。其中,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税;对其他所得实行20%的比例税率征税。
3、实行定额和定率相结合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方法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各项所得,视情况不同分别采取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内外有别的方法。对我国居民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定额扣除2000元,对外国居民和中国非居民每月定额扣除4000元。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定额扣除法,有利于保证收入较低的个人最低生活费用和其他必要费用的需要。定率扣除法有利于保证收入较高的个人所发生的较高的必要费用得到补偿。各次收入、各项收入都分别扣除,同其他国家相比,费用扣除额是较宽的。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统一的前提下,为照顾外籍纳税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