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读零零>>一生的理财计划> 第27章
阅读设置(推荐配合 快捷键[F11] 进入全屏沉浸式阅读)

设置X

第27章(2 / 6)

62%,并可加1~4成征收。因此,所得税负担率最高可达86.8%。1979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的方针,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国家允许个体经济适当发展。为此,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出了《关于改进合作商店和个体经济缴纳工商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个体经济的所得税负担进行了适当调整。规定对个体工商业户,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具体情况,可在相当于手工业集体企业8级超额累进税率的税负水平自行规定其负担。这样,全国各地对个体工商业户征收所得税的规定就各不相同。

1983年开始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全面改革工商税制之后,非统一的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征税办法就不适应了。于是,国务院于1986年1月7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从1986年度起施行,从而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制度。

5、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一次修订

从税收的性质上来说,先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和《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都属于个人所得税。当中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候,这种三税并存以及三税本身的一些规定,已远远不能满足形势的需要了。于是,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本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合并税种,简化税制,公平税负,强化组织财政收入和适当调节个人收入的职能,维护国家权益,培养公民纳税意识,使个人所得课税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经济和改革开放服务”的指导思想,对我国原《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一次重大修订,并取消了《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将其纳入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征税范围,统一征收个人所得税。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审议通过,并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随后,于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也发布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颁布即日起施行。

6、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二次修订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四条第二项中的‘储蓄存款利息’”。

“(2)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国务院制定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该《实施办法》规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7、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三次修订

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自实施以来已有10多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在目前全面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为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先行解决比较突出的两个问题:

(1)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偏低,导致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偏重。

(2)必须自行申报的纳税人范围偏小,影响了对高收入者加强征管的力度。

针对上述两个突出问题,2005年8月23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鉴于该减除费用标准涉及广大工薪收入者的切身利益,全社会普遍关注,为进一步广泛听取包括广大工薪收入者在内的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推进立法民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决定就修正案(草案)有关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举行听证会。并在听证会的基础上,于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修改内容如下:

(1)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

上一页 目录 +书签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