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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5 / 6)

方面的规定,比如:3A级住宅要有3平方米以上的步入式储藏间,2A级住宅要有2.5平方米以上的步入式储藏间,等等。

另外,购房者还应注意看户型的进深和面宽,避免进深过大、面宽过小,避免过分凹凸,避免有过多的公摊面积,避免主要功能空间面积配置不合理等。

5、细节五:买有“气质”的房子

人有气质,房子也有气质。目前,很少有购房者注重房子的“气质”。 比如,有的楼盘就提出了“建立富人区”的理念,它的设计在于打造一种高档的社区,从生活方式上来着手,并不是单纯地炒作“富人区”这个概念。

在许多专业设计师眼中,看似浪费面积的走廊,却可成为一个耐人寻味的亮点,挂满艺术品的走廊不仅和客厅、餐厅构成家庭礼仪区,通过它的联系,其他功能分区的功能性更加明确。这样的设计就会令房子更有个性,从而体现出主人的素养。

6.2.9看清购房陷阱

1、陷阱之一:开发商卷逃预售款

房地产市场各种类型的房屋很多,作为购房人一定要清楚自身的收入情况和消费层次,不能妄自菲薄,也不能好高骛远,以免日后给自己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在明确自己应该购买哪一类商品房后,更为重要的是了解开发商的售楼资格。由于开发商与购房人存在着严重的市场信息不对称,双方的地位实质上是不平等的。实践中曾出现开发商利用集体土地开发房地产、开发商卷逃预售款和在预售房地产上设置抵押等情况,严重侵害购房人的权益。

2、陷阱之二:内部认购造势

许多开发商在楼盘预售前,喜欢搞内部认购,一为造势,二为摸底,都是为预售作准备。而对于购房人来说,相对而言,内部认购的价格相对较低,有一定的吸引力。由于内部认购行为政府不认可,也没有纳入管理,商品房的内部认购可能存在以下隐患:

(1)是开发商还没有缴清开发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导致将来难以取得房地产证;

(2)是该商品房可能已经被开发商拿去抵押,将来购房人取得的不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权;

(3)是由于内部认购合同没有政府部门的登记备案,开发商可能会将房屋一楼多售。因此,购房人切不可因为内部认购商品房的所谓价格优势而麻痹大意。

3、陷阱之三:吞吃购房定金

在正式的商品房买卖谈判中,因为对具体条款的争议,不能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进而转为对购房人所缴款项是否视为定金,适用“定金罚则”而争吵不休。对于认购书的法律性质,一般认为,如果认购书含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商品房的位置、楼层、总面积、单价、总价、签订正式预售合同的时间等,商品房认购书具有合同约束力,当事人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认购书中约定的款项应当视为解约定金,适用定金罚则。如果认购书没有含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则认购书只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意向书”,购房人所缴款项应当退回。

4、陷阱之四:一次付清把你套牢

为加快资金回笼,实践中有的开发商对一次性付款的购房人提供一定的优惠,有的经济条件优越的购房人也乐于一次性付款,以免麻烦。但这种做法其实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开发商开发烂尾,购房人极有可能血本无归。因此,购房人应尽可能争取按照开发建设工程的进度分期支付房款,这样可以将风险降到最低,避免将来被“套牢”。如在合同中约定签约时支付房款的10%,签约后开发商应保证工程应建至四层完工时购房人再付10%,等等。

5、陷阱之五:收楼忽悠没商量

对于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标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有明确规定,即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项目包括:(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6、陷阱之六:房屋面积前后不符

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发生差异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做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广州市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以内(含本数)的,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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