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冯国璋公布《禁止与敌通商条例》。规定:凡中华民国人民及在中国领域内之其他人民,禁止与下列之国与人通商:(一)敌国;(二)敌国人及敌国法人;(三)敌国之同盟国;(四)在敌国或其同盟国之占领地居住之人或法人;(五)商店公司之全部或一部由敌人管理,或其他事务隶属于敌人势力之下,曾经主管官厅揭示者。规定并适用假手于中间人之通商。21日,北京政府制定公布《禁止与敌通商条例施行细则》。
全国各界纷纷要求取消中日密约。《中日陆军共同防敌军事协定》签订后,以“中日新约”之名披露于报端。全国商会联合会电北京政府,声明全国商人誓不承认中日新约。18日,全国商会联合会24省区代表再电北京政府,表示商民誓不承认,请大总统拒绝盖印,“一面宣布条文,征求国民同意”。同日又通电各省,请速共筹挽回之方,并电北京各国公使,宣布“无论何种条约,未经国会通过;人民不能承认”。19日,留日归国学生致电天津全国商会联合会及各省议会、教育会等,请一致坚决反对中日缔结密约。21日,北京大学、高等师范学校,高等工业学校、法政大学等校学生2000余名举行示威游行,齐集新华门总统府前,举代表段锡朋、许德珩、熊梦飞、邓翔海、刘裕房、刘昂、夏秀峰、朱发祥等13人向冯国璋请愿:《中日共同防敌协定》拒绝盖章;公布该协定全文。示威得到各地学生响应,是为五四运动先声。22日,天津地区中学校以上学生约千余人,前往省长公署要求面见省长,请将不承认中日军事协定之要求转呈政府。23日,全国商会联合会代表吕逵先、安迪生会见段祺瑞,询问《中日共同防敌军事协定》签字情形。段答事关军事秘密,无宣布之必要,并称协定规定条件,于中国权利无丝毫损失。6月6日,武昌各善堂电请北京政府公布中日新协定内容,以释群疑。10日,安徽留日学生电恳安徽督军及省议会等转北京政府,请废除中日密约。同日,仰光中华商会电请北京政府宣布中日协定内容,并声明誓不承认。7月14日,广州各界人士为反对《中日共同防敌军事协定》开拒约救国国民大会,发表宣言,成立各界联合会。20日,各界联合会开成立会,宣布“以振兴教育,提倡实业,拥护国权为宗旨”。
公使团询问《中日共同防敌军事协定》内容。法驻华公使柏卜会见外交总长陆征祥,询问《中日共同防敌军事协定》内喀。22日,英使馆巴参赞会见外交次长陈,探询中日协定之内容。27日,驻美公使顾维钧电请外交部将中日军事协定之内容转告英、法、美各国,以示友信。驻英公使施肇基亦电请外交部仿日本政府办法,将协定内容通知驻外使节。29日,外交部电驻美、英、法、意各使,告知中日东京换文及陆海军军事协定概要内容。6月8日,外交部将中日共同防敌陆海军军事协定全文抄送驻美、英、法、意公使。
财政部批准撤消华新纺织公司。公司于1915年9月发起,将及三年,仅收商股1.4万元,尚不及1/4,但却领去官股120万元,并擅与外人订约借款,开工无期。财政部以为全失政府设此公司本意,准予撤消,是日,由兼署财政总长曹汝霖派陶湘等接收。
5月19日。《中日海军共同防敌军事协定》正式订立。11日,海军部最后修正中日海军共同防敌协定,抄送外交部核对修改。14日,海军部又将日本海军委员所送之附属文件及我海军委员修正附属文件,抄送外交部。15日,海军部函知外交部,派沈寿为中日共同防敌协商海军委员长。同日,外交部拟就有关中日共同防敌换文与协定之时效文稿,送请国务院转交有关人员互换。是日,由中方委员长海军中将沈寿□与日方委员长海军少将吉田增次郎代表两国政府在北京签字,规定:中日两国海军因敌国势力之东渐,将危及远东全局之和平及安宁,为实行参战义务起见,取共同防敌之行动;协同军事行动,两国所取之地位与利害,互相尊重其平等;在协定开始行动之时,两国当局对于各自本国舰船及官民,在军事行动区域之内,当命令或训告,使彼此推诚亲善,同心协力;作战区域及作战任务,由两国海军当局量各自本国之兵力,另协定之。在协调作战期间,为图协同动作便利起见,还规定:直接作战的军事机关互相派遣职员充当往来联络之任;陆海运输、通信诸事宜,须彼此共谋利便;应量力互相辅助修造舰艇、兵器及军事器具、军需品及其原料;一方可向他方请求辅助可供使用之军事技术人员;两国海军于必要地点各自设置谍报机关,互相交换行动上所要水路图志及情报;互相辅助通信联络,协定共用之军事暗号;该协定及其附属之详细事项,两国均不公布,按照军事秘密事项办理。并规定,军事行动俟适当之时机,经两国海军最高统率部商定开始之;协定俟中日两国对德、奥战争状态终了时即失效力。另附《中日海军共同防敌军事协定说明书》。29日,外交总长陆征祥与日驻华公使林权助在北京互换照会,两国政府承认中日陆军、海军两项《共同防敌军事协定》。
上海工部局所属清道工人与修理沟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