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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五月(3)(1 / 3)

5月6日袁世凯开会决定对日本要求再作重大让步自2日以来,连日接到驻日公使陆宗舆电报,称日本接连召开内阁会议、元老大臣会议、御前会议,讨论向中国发出最后通牒。今日陆宗舆又发来两份电报,报告日本御前会议议决明日向中国下达最后通牒,限9日午后6点答复。袁世凯召开紧急外交会议,决定再作让步。会后,发电训令驻日公使陆宗舆先设法与日本外务大臣接洽,同时又派外交次长曹汝霖赴日本公使馆,通报“中国政府为维持中日亲善与东亚和平起见,对于日本国政府所提要求,经过最慎重考虑后”,作出的重大让步。由于袁世凯不能确切地掌握日本最后要挟的全部条件,因而作出的让步竟远比日本最后通牒中的要求还大得多,尤其以在危害最烈的第五号上的让步为甚。袁政府的新方案为:“关于第五号,其中关于铁路问题可以同意日本最终修正案中的第二案,顾问、兵器及传教等事,可声明在日后以日本最终案为基础另行磋商,至于设立学校、医院等事,可将已经协商之各点作为会议记录存案。”当曹汝霖正与日置益会谈时,北京外交部突接陆宗舆来电,报告日本政府已决定将第五号要求撤回,外交部急忙用电话告知曹汝霖,但此时曹已对日置益通报了中方的新方案。曹汝霖临时机变,又对日置益解释说刚才所言,“纯系个人私见”。但曹汝霖提出的新方案,仍大大出乎日置益的预料之外。他甚至没有立即执行日本外务大臣发给他的“最后通牒仍须提出,望即采取步骤,毋庸踌躇”的训令,而是紧急致电加藤外务大臣说:“曹汝霖带来让步方案,至少在第五号上与……我方关于第五号之修正案相较,似对我方远为有利。基此,本职认为我方最后通牒文告中有关第五号(福建部分除外)部分,至少应按曹氏今日言明之程度加以修改。”并称他之所以“今日并未将我方最后通牒之全文手交曹氏”,也正是“基原此因”。但由于最后通牒“业经朝廷会议议决”,而且加藤已将最后通牒通知中国驻日公使馆及英、美、俄、法四国驻日使节,“至此已难再行修改”,再加上曹汝霖辩称新方案仅是“个人私见”,日方也难以过于重视,因此,加藤只得批示日置益:“希按前此电训所示,提出最后通牒,即望坚决执行。”次日,日置益遵命向中国发出了震惊世界的最后通牒。

美国向英、法、俄提议,共同干涉中日交涉,遭三国拒绝。同日,美国国务卿白里安致函日本首相大隈重信及********大总统袁世凯,希望双方和平解决两国交涉。8日,日本驻美大使珍田请美国政府勿共同干涉日中交涉。

5月7日日本向中国递交关于“二十一条”要求的最后通牒。下午3时,日本公使日置益奉日本政府训令,将最后通牒一件,附释七条,送交中国外交部,宣称除第五号各条允许以后另行协商外,限袁世凯政府48小时内对日本4月26日的最后修正案作出满意答复。这个著名的最后通牒最后部分全文如下:“帝国政府因鉴于中国政府如此之态度,虽深异几再无继续协商之余地,然终眷眷于维持极东平和之帝国,务冀圆满了结此交涉,以避时局之纷纠,于无可忍之中,更酌量邻邦政府之情意,将帝国政府前次提出之修正案中之第五号各项,除关于福建省互换公文一事业经两国政府代表协定外,其他五项,可承认与此次交涉脱离,日后另行协商。因此中国政府亦应谅帝国政府之谊,将其他各项,即第一号第二号第三号第四号之各项,及第五号中国关于福建省公文互换之件,照4月26日提出之修正案所记载者,不加以何等之更改,速行应诺。帝国政府兹再重行劝告,对于此劝告,期望中国政府至五月九日午后六时为止,为满足之答复。如到期不收到满足之答复,则帝国政府将执认为必要之手段,合并声明。”

俄国驻华公使要中国立即无条件接受日本的最后通牒。是夜,外交部派员前往俄国驻华公使馆就“二十一条”要求寻求支持,俄国公使库朋斯齐竟然说:他最恳切地劝告中国,立即表示同意无条件接受日本的最后通牒,以免日本人借口不满意中国的答复而着手采取强制手段及嗣后扩大其要求范围。

中英签署合办福中公司合同。华商中原公司与英商福公司,本日在北京签订《合办福中公司合同》,双方议定各出资50万元成立福中公司,专销两公司生产的煤炭。24日,袁世凯任命张镇芳为福中总公司督办。次月1日,福中总公司在河南修武、焦作召开成立大会。

5月8日北京商务总会致电各省商会,指出:“日本利用欧洲战事,乘我新造国家,提出吞并朝鲜同一之条件,逼我承认,5月7日竟以武力为最后之要求,四十八钟内,倘不承认,立即进兵。”号召四万万中国人,自本年5月7日始,立此大誓,永存此志,勿忘国耻。”

英国公使朱尔典劝告中国接受日本最后通牒。获悉日本已向中国提出最后通牒找陆征祥谈话,请他负责向袁世凯及中央各部总长力争,不要强硬对待日本的最后通牒,并说:目前中国的情形极为危险,由于各国正陷入欧洲战争,无暇东顾,为眼前考虑,只有忍辱负重,接受要求,不宜作武力打算。在当天召开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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