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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国运纪事(6)(3 / 3)

解散共进会,为了其与政府通电保密起见,发给密电本,这是政府工作惯例。“有电直接寄国务院”是为了防止应借事招摇,别生枝节。赵还说应密电本曾交洪述祖负责译送。而所谓1月26日及2月1日应寄赵电,洪述祖都没给他看,他都没有见过。证据中赵致洪述祖函,有“应君领字不甚接头,仍请兄一手经理,与总统说定才好”等语。赵称:此函系因应夔丞担任解散共进会,除领款5万元外,并被任为江苏巡查长,由程都督电请中央每月津贴2000元,大总统照准。应夔丞请领该项津贴之款,本总理饬查,国务院、内务部均无成案,故有致洪之函,声叙始末。至今应之公文印领,尚存国务院,有案可查。

对于2月4日洪致应函,有“冬电到赵处,即交兄手面呈总统,阅后颇有喜色,说弟颇有本事,既有把握,即望进行”等语。赵说自己未曾见过此电也不知内容如何,说他将电报面呈总统一事纯属虚构。对公布证据中所称:“二月二日应犯寄程经世转赵总理应密冬四电”,赵说自己实未曾见。赵还说,证据中所说他与洪信函来往,未述明内容,自系无干宋案,应即毋庸置辩。赵除辩白自己与宋无涉外,还对洪、应来往函电作出自己的解释。对“毁宋酬勋”,他说毁宋与酬勋不可联系。对洪、应函电中所谓“款事”、“请款”、“索款”等内容,赵说是指洪述祖从应夔丞处收买宋教仁在日本骗案的刑事提票,而不可能是指谋杀宋以后给款,况且这也是洪个人行为,因其毫无政府委任之凭据。

赵说应谋刺宋教仁,其杀机起于《民立报》载宋在宁演说,3月13日应致洪函已明言此事。3月13日以前各函电均没提到暗杀。直至3月13日函,始露谋杀之端倪。从函中“若不去宋”一语可杀宋之动机起于应之自动,而非别有主动之人,文理解释,皎然明白。这证明中央政府与宋案无涉。至于对应的任用,赵说“在程都督不过借安反侧之心,在政府亦只允从疆吏之请”。赵还说3月13日以后应致洪各电,关系宋案,“自出于本总理及政府意计之外。且洪述祖系内务部秘书,然内务部总长于其行政法上之犯罪,虽有怠于监督之责任,于其刑法上之犯罪,则无代为受过之理由。”

安徽都督柏文蔚通电反对善后大借款,电中指责政府借款不经议院议决通过,乃蔑视国会,要求袁世凯立罢前议,以解天下之疑。

袁世凯复电黄兴为赵秉钧开脱罪责电报说:“程都督、应民政长电呈各种证据,3月13日以前似为专为解散国会团及应、洪串谋挟制讹诈各事,词意甚明,与刺宋案无涉。惟13日以后各函,应有‘如不去宋’一语,始寓造意谋害之点。俟人证齐集,审判公开,自能水落石出。至赵君与应直接之函,惟1月14日致密码电一本,声明有电寄国务院,绝无可疑。如欲凭应、洪往来函电遽指为主谋暗杀之要犯,实非法理之平。近一年来,凡谋二、三次革命者,无不假托伟人,若遽凭为嫁祸之媒,则人人自危,何待今日。甲乙谋杀丁,甲诳乙以丙授意,丙实不知,遽断其罪,岂得为公。请约法家将各项证据详细研究。公本达人,当能洞察。许总长迭拒副署,若听其辞职,恐法官全体横起风潮。”还为司法部长许世英拒绝同意组织特别法庭一事辩解。他在电报中说“立宪国司法独立之原则,未便过于摧抑”。组织特别法庭成了摧抑司法独立。袁还说:“来电谓该总长当仁不让,其骨鲠颇足当之。吾辈为政治方面计,不惜委曲求全。许为法律保障计,职分当然,却无偏私之见。公为人道计,为大局计,必得使法理与事实,两得其平。”

4月29日参议院复咨袁世凯否决大借款袁世凯于4月28日将大借款案咨送参议院查照。本日,参议院正式否决大借款,并将议决结果咨达袁世凯。咨文说:“经于本日开会讨论,佥以此案未经大总统提交临时参议院议决咨复,此次遽行签字,殊与《临时约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显相违反。经多数议决,对于政府所定中国政府善后借款合同,认为未经临时参议院议决,违法签字,当然无效。”

江西都督李烈钧通电反对善后大借款,电中指斥此项借款“不交国会议决,遽然签字,蔑视国会,违悖约法,丧失主权”,实为“灭国亡种借款”,要求袁世凯速罢此议。

晚,外交部照会英、法、德、俄、日五国公使,告以中国政府承认担负大借款之完全责任,将来政府递延更换亦无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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