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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十二月(3)(1 / 3)

12月24日。《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出台。是日,北京政府颁行《暂行新刑律补充条列》,共15条。主要内容是:刑律正当防卫条不适用于尊亲属,但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二人以上共犯刑律第285条及第286条****之罪而均有****行为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犯强奸罪故意杀人者,处死刑;强制亲属卖奸或为娼者的处断;强卖和卖其被扶助、养育、保萨之人者的处罚;三人以上携带凶器,共犯刑律第349至352条第一项诱拐妇女之罪者,各依本刑加一等;犯第四条强奸杀人及意图皆利犯第九条之罪,褫夺公权,顶替自首及强迫亲属为娼之罪等。

12月26日。美国退还庚子赔款充作教育经费。袁世凯批准外交部所提美国退还的庚子赔款110万元美金之用途,并拨发一部分充做留美学费,一部分充古物保存所经费。1908年间(清光绪三十四年),美国政府因辛丑和约,获得中国赔款美金2444余万元,但这笔款项实际超出了美国当时军费支出的实数,因此中美议定减收赔款办法。最后美国政府照收实用军费赔款美金1165余万元,此外再酌加200万元,以备旅华美侨续行索偿之用,其余一切全部退还中国政府,充作派遣学生赴美留学经费。后外交部又因中国政府,正拟创办古物保存所,也属教育事业之一,且需巨款,尚未筹足,拟在此项新退还赔款余款内,提出美金10万元创办古物保存所。是日,将此项提议呈袁世凯鉴核施行。北京政府制定《巩固清皇宣优待条件善后办法》该办法共七条。主要内容包括:清皇室应尊重********国家统治权,除优待条件特殊规定外,凡一切行为与现行法令抵触者,概行废止。清皇室对于政府文书及其他履行公权、私权的文书契约,通用民国纪年,宫内所用各项执事人役及太监等犯罪,如在违警范围以内的,由护军长官按《警察法》处分,其犯刑律者,应送司法官厅处理。清皇室所用各项执事人等,同属民国国民,应一律报用民国制服,并准其自由剪发,但遇宫中典儿及其他礼节,内当差人员所用服色得从其宜。清皇室所属机关,对于人民不得用公文告示及一切行政处分。大清皇帝对于官民所有赐谥及其他荣典,概行废止。

12月27日。币制局总裁梁启超辞职,粱启超于本年2月19日受命为币制局总裁,那日奉准辞去司法总长职,即于3月10日开局就职,受命后即上书袁世凯:币制一事为财政命脉所关,且借款开议在即,不可不速立方案,以为着手整理之标准。且外人询问亦得应对之方,总揆属启超拟一草案,且说明理由,顷已拟成,谨先录呈钧鉴,其间有应当面秉承之处,日内当偕总揆同揭钧座,更受机宜,俟钧意略定,再根据以提出国务会议,付公决也。但事实上,梁启超就任币制局职以后,其各种计划相继落空,从7月以后,曾经不断请辞。10月以后,梁启超辞意更坚,只是袁世凯再三慰留,未准允其所请。是日,袁世凯批准其辞职。

12月28日。日本拒绝北京政府管理青岛海关。是日,驻青岛日本侵略军司令部公布海关临时规定六条,擅自开关。

12月29日。国会修正《大总统选举法》1913年10月,国会制定《总统选举法》。其中规定:大总统由国会选举,总统任期五年,如再被选得连任一次,等等。对此,袁世凯深为不满。但为厂攫取总统职位,当时并没有公开反对。袁记新约法公布后,梁土诒即趋承袁世凯的旨意,在参政院提出修改总统选举法。1914年8月18日,参政院开会赞同梁土诒等人的提案,即咨请袁世凯提交约法会议。约法会议于8月26日开会讨论,认为此次修正大总统选举法,“宜注熏共和之精神(指中国唐虞时代揖让之风),而不町袭共和之形式(指选举总统),宜参稽本国之遗制,而不宜涂附外国之繁文”(《时事汇报》,第8号,第50页)。是月28日,约法会议三读通过修正《大总统选举法》。是日,袁世凯正式公布之。该法共15款。规定:大总统任期10年,连任也无限制。选举大总统之年,参政院认为政治上有必要时,得以2/3以上参政同意,即可连任,无须改选。大总统继任人有现任大总统推荐候选者三人,书于嘉禾金简,钤盖国玺,密藏于大总统府内金匮石室。金匮钥匙由大总统掌管。石室钥匙由大总统、参政院院长及国务卿分别掌管,非奉大总统命令,不得开启,选举大总统之日,由现任大总统交选举会选举。选举会由参政院参政和立法院议员各50名组成,由大总统召集,于选举前三日以内组成。同时,袁世凯还公布了修正这一选举法的经过及理由,主要论点是,《临时约法》已修正,原大总统选举法与新约法条文多有抵触之处,所以急应修改。根据这个选举法,袁世凯实际上成为终身总统,而且有权传子,世袭罔替。

外交部次长曹汝霖通知日使中国拟取消山东交战区曹云:青岛德军投降,战事已毕,交战区“无可再援”,中国政府决定声明取消本年9月所宣布之山东省龙口、莱州及胶济湾附近交战区域,外国“所留军队撤退办法,可续商妥法”。与此同时,驻日公使陆宗舆奉中国政府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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