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最初主张以江达为川藏界,当达岭为青藏界,因为这是晚清时赵尔丰经营川边所达到的最远地界。由于英方的反对,中国一让再让,由江达退至丹达,再退至怒江,最后提出:当达岭以北青海地方及巴塘、理塘等地仍归中国完全管理,怒江以东及德格、瞻对、察木多、三十九族等地划为特别区域,不再添设郡县,维持达赖喇嘛向有之权益,怒江以西由西藏自治。但英方自恃强权,依然固执不让。
袁世凯颁布《褒扬条例》条例规定凡有下列行谊之一者,得受褒扬。
① 孝行卓绝,著闻乡里者;
② 妇女节烈贞操,可以风世者;
③ 特著义行,可称扬者;
④ 耆年硕德,为乡里矜式者;
⑤ 赈恤乡族,救济贫困,事状昭著者;
⑥ 创兴公益事业,或捐助财产千元以上,为公益事业者;
⑦ 著述书籍,制造器用,用学术技艺,有发明或改良之功者;
⑧ 提倡节俭及其他善良风俗,化行乡邑,有事状可称举者;
⑨ 年逾百岁者。内务总长审定将要受褒扬者的事状,分别等差,经由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给予匾额题字和金质或银质褒章。受题字褒章者,其本人及家族愿建坊立碑的,可以自行决定。另外,根据所褒扬行谊的不同,褒章所用的绶带,其颜色分别为黄、红、蓝、紫、青等色,且规定褒章只许本人佩用,但受刑处分者,追缴其褒章。
袁世凯公布《矿业条例》清朝末年颁布的《大清矿务章程》,比较重视地主的利益,忽视探矿采矿者的利益。其规定:矿商净利的一半归政府和地主。是日,袁世凯颁布的《矿业条例》则轻地主之权,对商人呈请采矿、开矿者予以优先权。该条例共111条。主要内容是:探矿权及采矿权合称为矿业权;********公民依本条例规定取得矿业权,外国人所占股份不得超逾全股的1/2,并遵守本条例及其他法律规定;矿业权视为物权,不得分割,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为权利之目的;矿业按其矿质分为金属矿、建材材料、装饰材料三种,其中食盐、煤油归国家专办,不在此列;地下矿产皆为国有,除地面盖屋用地应偿地价外地主不得任意需索,地价也须照时价出售;凡欲探矿、采矿者须经核准或注册,方可进行;探矿权期限二年,探矿时所得矿物,须经准许方得出售或消费,并依本条例纳税;矿产税按出产地平均市价抽10‰到15‰;呈请办矿人,得便更其名义,在探矿期间呈报矿物监督署长,呈报农商总长核准后,才有效力。31日,袁世凯又公布《矿业条例施行细则》86条,对实施上述条例作了进一步说明。
参谋本部公布陆军大学校条例该条例共45条。规定陆军大学校为选拔品学卓越才识优异的青年军官,使修养高等帅兵必要诸学术、原理及发挥其活用智能之所。陆军大学属参谋本部管辖。学员资格规定为陆军上校以下军官且毕业于陆军军官学校,服军职两年以上,经直属长官保送,受初审再审试验及第者为合格。学员皆带职受训并照支原俸。
3月12日孙中山派人赴香港部署反袁军事工作孙中山派夏重民约梁卫平、朱执信、邓铿等赴港部署西南军事工作。诸人奉命遂于21日抵港,租赁九龙红石勘漆咸道76号二楼为办公处,开展工作。黄埔陆军小学六期学员张发奎、薛岳、欧阳磊、刘尚霈、谭在汉等闻讯弃学来港,志愿参加反袁斗争。
袁世凯公布《会计条例》和《审计条例》《会计条例》共36条。主要规定:政府会计年度,以每年7月1日始至次年6月30日止;国家之租税及其他收入为岁入,经费支出为岁出;各年度岁出定额,不得移充他年度之经费;各官署除法令规定外,不得另有储金;编制每年出入总预算,于每上年度提交国会讨论。财政总长认为必要时,可发行财政部短期债券。《审计条例》共29条,规定负责审计务会计年度总决算,并提出审计报告,经由国务总理呈报总统,提交国会讨论;审计人员有权审查官府各项收入支出,检查国库存款和财簿以及国债发行偿还情况,检查政府工程和财产物品买卖赁借活动。
袁世凯任命颜惠庆为全权代表前往荷京会议禁烟事宜。
袁世凯派总统府秘书长梁士诒,至北京孔庙代行“春丁祀礼”。礼毕,梁士诒讲演《论语》中的“导之以德,齐之以礼”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