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读零零>>国运拐点:中西精英大对决> 第27章 做狐狸,还是做刺猬?——从苏格拉底和商鞅的生死看中西文化DNA的差异(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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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做狐狸,还是做刺猬?——从苏格拉底和商鞅的生死看中西文化DNA的差异(9)(2 / 2)

鞅的《商君书》继续传承在封建专制君主的脑袋里。帝王们一直在用法家的“阴和损”,在幕后操纵着中国的兴与衰。法家变法儿整人,儒家用臆造的“天理”愚人。法家把中国人整傻了,儒家把中国人整愚了,两者互为表里,正是这种思想文化方面的麻醉、毒化功能,使秦汉以后的中国老百姓在几千年里变成了十分温顺的“良民”和“麻木的看客”。

对于这一点,20世纪初的著名史学家夏曾佑曾深刻总结道:“故中国之教,得孔子而立;中国之政,待始皇而后行;中国之境,待汉开武而后定……自秦以来,垂二千年,虽百王代兴,时有改革,然观其大义,不甚悬殊”。学者刘泽华精辟地指出,秦以后的中国社会发展模式是先秦时的“圣贤”培育出来的“一棵难噬的酸菜”,这些先秦的“圣贤”当中就有商鞅。

那么作为同一时代的历史巨人,苏格拉底和商鞅的思想和行动为何差别如此之大?最后的根本答案还在于他们脚下的社会文化土壤。

五、一边是民主觉醒的黎明,一边是压制人性的长夜

奴隶的国家不可能创造真正的奇迹

苏格拉底和商鞅在同一时代的不同作为,并非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有着迥异的社会现实基础。这一时期古代中西方社会通过改革,选择了极为不同的政治道路,给各自社会的政治制度铺奠了完全异质的基石,在各自的文化传统中打下深刻的烙印。学者杨师群先生在《战国变法与古希腊罗马社会改革之比较》一文中有着准确详尽的阐述。兹将其主要观点转录如下:

首先是中西方在社会改革转型中,对“人”及其生存的基本权利诸核心问题存在着本质性差异。

公元前594年,希腊雅典的梭伦改革,颁布“解负令”,取消公私债务,恢复债奴的公民身份,并永远禁止把雅典公民沦为奴隶。法律禁止将公民沦为奴隶,将不得奴役本国公民的理念上升为国家制度,对本国公民的人身权作出基本保障,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起国家公民制度。这一改革措施的卓越之处在于从野蛮的奴隶社会中开辟出“文明”之路,开始将“奴隶”与“人”基本分开,而后罗马法“人格权”这一概念便肇始于此。它不仅是民众对平等权利追求的初步胜利,而且在世界法律史上也具有划时代的进步意义。

而恰恰相反,公元前五世纪后期,魏国李悝变法,他编辑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这部被历代统治者视为首创的立法样板中规定:“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籍其家”就是将其家人全部沦为奴隶。在这里,凡是盗窃符的要处死刑,籍没全家为奴隶;盗窃玺的要处死刑;连议论国家法令的也要处死刑,并籍没全家和妻家为奴隶。还有更可笑的规定,就是严禁翻越城墙,一人越城的要处死刑,十人以上越城的要杀死其全乡百姓和全族的人。另外甚至禁止群众集居,群众集居一日以上的要查问,三日以上者要处死刑。

而十分不幸的是,商鞅奉为楷模的变法先躯,正是李悝这样的法家鼻祖。面对席卷中原各国的变法图强浪潮,青少年时期的商鞅不仅十分关注他们的具体做法,而且更注意比较其中的优劣,尤其是魏国李悝和吴起的变法对他的思想影响最大,对李悝、吴起等人的改革成就十分向往,以致于后来变本加厉地将之发扬光大。

到公元前361年,商鞅变法规定“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更将从事工商业或贫穷的民众都沦为奴隶,而官僚集团则按军功爵秩分配“臣妾”。说明官府是如何蛮横地侵犯着民众的人身权。《商君书·错法篇》载:“同列而相臣妾者,贫富之谓也。”说得十分坦然。《战国策·秦策四》谓当时各国“百姓不聊生,族类离散,流亡为臣妾,满海内矣。”商鞅变法后,秦国的奴隶数量大增,使用也更普遍,乃至秦、汉两代成为中国历史上奴隶数量最多的时期。一直到清代,统治者也根本没有保护本国民众基本人身权的概念,民众因犯罪与债务沦为奴隶者触目皆是,人们始终不懂得什么是“人格权”!

所以我们看到,古希腊罗马的社会改革,其核心内容主要围绕平民的基本权利问题而展开;而战国变法,其核心则是为加强君主专制的国家统治,进一步剥夺本国民众的基本权利。西方古代社会以追求自由平等为目标的改革内涵,在战国变法中完全找不到相应的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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