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还有一批西藏的藏族干部在中央国家机关担任重要领导职务,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在全国人大代表中,有19名西藏自治区代表,其中12名是藏族公民。在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先后有十四世达赖、十世班禅、阿沛·阿旺晋美、帕巴拉·格列朗杰、热地等藏族公民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2004年,西藏有29名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士担任全国政协委员和常务委员,其中,阿沛·阿旺晋美、帕巴拉·格列朗杰担任全国政协副主席。
西藏和平解放特别是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中央和自治区一贯十分重视西藏地方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工作,制定计划,采取多渠道、多层次、走出去、请进来等各种方法,不断加大干部培训力度,仅1983年到1989年间,就培训干部3.5万人,西藏地方干部的理论水平、文化素养、技能素质不断提高,知识、年龄、性别、专业等结构不断改善。
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全区各地方自治机关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既享有普通省级行政区制定地方法规的权力,又享有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从1965年以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共制定了220件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其中包括《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对外国人来藏登山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信访条例》、《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决定》、《关于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反对分裂活动的决议》、《关于严厉打击“赔命金”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定》等。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维护西藏人民的特殊权益、促进西藏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与此同时,自治区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有关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在执行全国性法定节假日的基础上,“藏历新年”、“雪顿节”等藏族传统的节日列入自治区的节假日;根据西藏特殊情况,将职工的周工作时间规定为35个小时;1981年,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从西藏实际出发,通过了《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规定男女法定婚龄分别降低两岁等。这一切都有效保护了西藏人民的特殊利益。
历史事实充分说明,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西藏社会进步的必然,完全符合西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是维护国家统一,实现各民族平等发展、共同繁荣的必然要求;是包括藏族在内的各民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必然结果。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在于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全面发展,保障少数民族人民享有平等的发展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40年来,西藏自治区结合当地实际,先后制定和实施了10个《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把实现跨越式发展作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战略,把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作为重点,在国家的支持和全国各兄弟省市的支援帮助下,确保了西藏现代化建设的快速健康发展,确保了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符合西藏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四节】西藏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一、西藏和平解放到改革开放前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
从1953年到1956年,国家通过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全国建立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西藏1961年完成民主改革后,中央提出,今后西藏工作必须采取“稳定发展”的方针,5年内不搞社会主义改造,不搞合作社,不搞人民公社。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当年在拉萨市堆龙德庆县通嘎乡冲色村办起了全区第一个人民公社,拉开了在全区试办人民公社的序幕。到1975年年底,全区除阿里地区外,在1920多个乡中,成立了1890个人民公社;全区26个手工业行业中,成立了380多个合作社(组),参加手工业合作社(组)的有8300多人。
至此,西藏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由于西藏社会主义改造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进行的,因此,不可避免地出现了阶级斗争扩大化、照搬照套内地做法、片面追求“一大二公”等错误倾向。
从西藏和平解放开始,中央政府就坚持对西藏实施特殊的支持、支援政策,致力于发展西藏地方生产力,改变西藏基础设施落后的状况,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
1952年到1958年,中央政府给西藏地方的财政补助达5.9亿元人民币;1959年到1963年国家发放给西藏的低息贷款共计954万元;1964年,中央政府通过粮食换牲畜、贷款买牲畜等方法,给3000多户无畜户牧民提供了维持生活所必需的牲畜;
从西藏和平解放后,国家便开始从有关省市抽调高素质的干部进藏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