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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近代、民国时期的汉藏民族关系(2)(2 / 3)

动了第二次侵藏战争,迫使西藏地方政府签订了《拉萨条约》。在这种形势下,朝廷任命凤全为驻藏帮办大臣。凤全赴察木多(昌都)和川边藏区推行以屯田、移民、限制喇嘛教势力为主要内容的改革。下令每寺僧人不得超过300名,凡超过的人数,即令各回本地,另建小寺,以分散寺院的力量。规定13岁以下的喇嘛一律还俗。同时禁止20年内进行剃度,不准接受新僧。虽然这种办法的主要目的在于抑制英国殖民势力东侵,但严重脱离实际,违反民族习俗,不可避免地激起包括达赖在内的僧俗民众的反对,终于1905年3月凤全被当地头人、喇嘛所杀。同年夏天,清廷命四川提督马维骐和建昌道赵尔丰率军赴川边藏区,6月18日川军攻克巴塘,将巴塘正副土司处死。接着理塘所属稻坝(稻城)、贡噶岑和乡城等地的土司和寺院群起反抗。赵尔丰率军于1906年6月攻克稻坝、贡噶岑,9月将理塘土司改流。12月兵进乡城,前后历时6个多月时间,“歼灭巨寇,底定全边”。巴塘、理塘改流以后,清廷提出对整个川边藏区实行改土归流,仿宁夏、青海之例,设置川滇边务大臣,驻扎巴塘,“以为西藏声援,整理地方为后盾”。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七月,清廷任命赵尔丰为川滇边务大臣。赵尔丰就任后,建议进一步经营川边,推行改土归流政策。他认为,当时西藏和川边藏区的形势是“自门户开放以来,强邻环伺,皆以辟殖民地为务,中国遂日受侵夺矣。所有从前属地而未经编籍者,外人即指为彼之新觅殖民地,强为占据。以现在局势而论,尺寸之土皆当早经营,不可再落人之后。惟边地从未设官,久失纪理……人所共知,今日之藏实为印度屏藩,英人视之有如卧榻之侧,岂肯令俄人占据”。目的在于保卫四川,应援西藏,抵抗帝国主义势力入侵。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九月,赵尔丰从乡城回到成都,向清廷奏陈,提出在川边藏区屯垦、练兵、设官、兴学、通商、开矿六事,得到清廷的同意,并拨银一百万两作为开办经费,确定巴塘为川滇边务大臣治所。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正月,清廷派赵尔丰护理四川总督兼边务大臣。为了支持赵尔丰,清廷特将其兄赵尔巽由东北调任四川总督。

赵尔丰改土归流,推行新政的主要内容如下。

政治制度改革。他颁布的改革章程规定,“永远废除土司之职,改土归流”。土司属下“所设马本、协廒、更占、百色、古噪等名目,一概裁撤不用”,代之以流官新职,宣布“无论汉人、蛮人,皆为大皇上百姓”。管理地方百姓、钱粮诉讼一应事务的权力,统归流官,无论何人,都不得干预其事。改流设置的组织机构,以“地足以养民,民足以养官”为原则,将原土司辖区划分为县,县设委员一人;县以下分设若干保、村,保设保正,村设村长,保正、村长由百姓公举。

这是赵尔丰新政的最主要措施,核心内容是“收回政权”。这也是康区建省的重大步骤。

喇嘛寺庙改革。宣布“此次定章之后,其已出家者,固不必强行还俗,惟已余额者,不得再行添招。必俟不足三百喇嘛之后,方准招收徒弟,小寺一律照办”。规定“出家为僧,必须本人情愿。以后不能见人家多子,便勒令充当喇嘛”。现在寺院中,“其喇嘛有愿还俗者,听其自便,不准强迫阻拦”。指出,寺院的田地、牛场“不粮不赋称为‘佛田’,种田佃户称为‘差民’,大寺数百户,小寺数家,供应喇嘛为奴。遇事不归地方管理,均由寺中自由处治,轻者鞭笞,重者格杀,已失佛门之真,乃系藏中旧习”。规定,改土归流后,“凡寺中地土、牛场及喇嘛名额,造具清册,请地方官立案,照章上粮纳税”。对于呼图克图管理的地区,裁撤其管理地方钱粮、诉讼事务的僧官。规定大喇嘛只管教务,一切地方行政事务,统由流官管理,实行政教分离。

经济制度改革。改土归流前,川边藏区经济制度是封建农奴制,土地归土司领有,农奴以领种农奴主分给的份地维生。改革章程规定,土地“皆为大皇上地土”,耕种土地的百姓为“佃户”。要求“种地者纳粮,饲养牲畜者纳税”,并制定了征收粮税的细则。鉴于川边藏区高利贷过重,规定革除喇嘛头人将青稞强放百姓、收利不收本、百姓苦累难言的高利贷,并拟定了清理、偿还高利贷的具体办法。这些措施,多少触及了封建农奴制生产关系的根基。

发展经济、文化、教育。赵尔丰决定,改设土塘驿站,架设电线,以迅速传递文报;修筑大道,改善交通,以畅军运;垦荒种地,兴修水利,引进籽种,改进农耕技术,发展农业生产;建皮革厂,进行皮革加工;开采金矿、铜矿;铸造藏元,组建边茶公司。在文化教育方面,设立关外学务局,培训师资,普遍设立官方语言学堂;凡人口较多的县,增设初等、高等小学堂;在巴塘等地,设官办药局,开展种牛痘、治病工作。主张改革习俗,规定藏族“凡有男女婚姻,必须凭媒作合”;“兄弟一家,每人各聚一妇”,并要领取“婚书”;还要求藏族百姓“人人皆须剃发梳辫”;改革丧葬习俗,等等。

19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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