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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清代汉藏关系的发展(7)(1 / 3)

清代制定金瓶掣签制度,是清廷管理藏传佛教事务诸多政策措施中,意义最为深远、对后世影响最大的一项制度,成为此后认定达赖、班禅转世灵童不容更改的历史定制。金瓶掣签制的本质是加强中央集权,把决定达赖、班禅继任人选的决定权集中到中央政府,进而更加全面地体现清朝中央对西藏行使主权,也更进一步明确了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的从属关系。

【第八节】汉藏经济、文化交流

清朝对西藏和整个藏区的统辖治理是一个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的庞大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体系。清朝前期实行“以蒙治藏”、“政教分离”,到后期则转向“以藏治藏”、“政教合一”,在经济、文化方面也采取和推行了相应的政策措施。如一度繁荣的茶马互市政策,茶叶贸易政策和后期具有一定开放性的贸易政策,蠲免赋税的休养生息政策,相对优惠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因俗而治”推崇西藏佛教文化政策,发展藏区文化教育、促进汉藏文化交流融合的政策等。这些对促进西藏和整个藏区社会进步、文化发展,促进藏区与内地的交流交往,增进藏族与其他各民族间的友好关系,维护国家统一,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清朝对西藏地方的主要经济政策措施

1.蠲免税赋的政策措施。平定珠尔墨特那木扎勒之前,西藏上层贵族可以任意私用乌拉,无偿剥夺平民的劳动,劳动人民负担很重。1751年平定珠尔墨特那木扎勒之乱以后,清廷颁布了《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规定将农奴的部分无偿劳役改为有偿劳役,规定第巴所用的役畜每头每日须付雇价银1钱,民夫每日须付雇价银5分;庄园农奴的劳役,须付给一定量的劳酬;边界差役除了缴纳规定的正项钱粮,其他田地产差税一律不准征收。1792年的《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比之“十三条”更进一步明确,规定一律不准私用乌拉,派用乌拉要在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的统管下层层严格控制,“今后各活佛头目等因私外出时,一律不得派用乌拉。因公外出时,由驻藏大臣和达赖发给加盖印章之执票,沿途按照执票派用乌拉”。同时,撤销噶伦、代本、大喇嘛等的免役执照,“今后所有免役执照一律收回,使所有差役平均负担”。对实有劳资者和确需优待者,由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协商后发给免役执照;凡被征参军者,在兵役期一律免除差役,兵员出缺时,须将免役执照收回,从而改变了以往应征服兵役者自备粮秣、武器,一旦用完,即行潜逃的现象。规定应征兵丁每人每年发给粮食2石5斗,代本因有自己的庄园而不发薪饷,如本、甲本、定本分别每年发饷银36两、20两、14两8钱。这些规定大大减轻了人民的负担,也有利于稳定军心民心、守疆卫土。规定逃亡户的差税不得转嫁他人,逃亡期间免除一切差税,自返回之日起,重新派差征税;规定因天灾和战争造成减产的,减免当年租赋;豁免西藏全区百姓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至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所欠粮、牛、羊税等,折合4万余两白银。并拔库银4万两,用以救济因战争而流离乞讨的农牧民。要求用3年时间招抚流离农牧民,免派各项乌拉,恢复西藏经济,维护藏内稳定。这些规定和措施,直接减轻了西藏人民的负担,使西藏在战乱之后,人民得以休养生息,同时也维护和强化了清廷对西藏的统治。

西藏地方的主要赋税有:(1)田赋。分上、中、下三等,上等下籽种1克,交粮10克;中等下籽种1克,交粮7克;下等下籽种1克,交粮5克。(2)庄田租税。达赖、班禅所属庄园,每下籽种1克,年交5克至10克粮食不等,也可折价交银,每3克下籽种交银2两(合藏币13个零5分)。(3)家畜税。每头牛每两年交银钱半个;10只绵羊每两年交银钱1个;20只山羊每两年交银钱1个;养猪20头者,每年交猪1头。(4)商税。南部济咙、聂拉木两地不设关收税;尼泊尔商人在边境运销米者,每一包米抽取米1木碗,每年收税米百余石,具交商上;其他商品货到拉萨后,无论粗细,每包纳银元1个,一律按包计收。(5)柴草税。百姓每种13克籽种之地为1伙,每伙交草料银5钱,柴薪银8钱。(6)租赋。主要缴纳实物,各地不同。

(7)金税。西藏工布江达、阿里产金,每年收取一定量的金税。(8)布施。从川、青、甘、滇等地流入大量布施,这是寺院的主要经济基础之一,最多时达黄金88两、白银12063两。(9)关赋。西藏39族年纳贡马银391两,由驻藏大臣派人征收,不归地方财政。(10)中央王朝给达赖、班禅、其他高僧及政府高级官员的赏赐、俸银不计地方财政内。据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福康安计算,上述收入中,西藏地方财政总收入合银约19.39万两。当然,基本收入多系实物,这个数字只是大概。西藏财政的主要支出有攒招费(大法会费用)、寺院酥油、茶叶、给僧人的赏赐、军费、留学费、铸佛费、医药费等,还要付达赖、班禅所需经费,总共支出约20.91万两白银,收支不能平衡。为此,清廷对西藏实行优惠政策,免除西藏地方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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