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达赖喇嘛,没收其财产者屡见不鲜。今后规定对犯罪人所罚款项,必须登记,呈缴驻藏大臣衙门。对犯罪者的处罚,都须经过驻藏大臣审批。没收财产者,亦应呈报驻藏大臣,经过批准始能处理。今后无论公私人员,如有诉讼事务,均须依法公平处理。噶伦中如有依仗权势,无端侵占人民财产者,一经查出,除将噶伦职务革除及没收其财产外,并将所侵占的财产全部退还本人,以儆效尤。
(二十六)每年操演军队所需之弹药,由噶厦派员携带驻藏大臣衙门之公文,前去工布地方制造,运至拉萨发给部队。以前后藏番兵没有火炮,现从新造十四门火炮中调两门给后藏,以便在军队操演时试验射击,其余都交给达赖喇嘛。
(二十七)过去噶伦及代本上任时,达赖喇嘛照例拨给公馆及庄园,卸任时交回。近查有噶伦及代本已经卸任,而公馆及庄园仍由家属承受不交,政府又另外拨给。今后所有卸任之噶伦及代本,应将公馆及庄园移交新任,不得据为私有。
(二十八)依照原则,应该发给活佛及喇嘛之俸银,均有定时,近来多有提前发放情事。今后应按规定时间发放,绝对不得提前。希济咙呼图克图立即进行调查,如发现提前发放俸银,或未全部发放者,对负责人员予以处分。
(二十九)西藏各村落应交政府之赋税、地租以及物品,邻近各地多派僧官催缴,较远者多派俗官催缴。近查僧俗官员和宗本中有少数坏人,将所收赋税地租不交政府而入私囊,致逐年积欠者甚多。甚有催收本年各项赋税时,预将明年各项赋税提前催收情事。还有逃亡户应该负担之赋税,强加给住地户负担者,以致苛捐繁重,民不聊生。以后强佐派人催缴赋税时,应按规定期限办理。僧俗官员及宗本等只准催清当年赋税,不得提前催收来年赋税。各村逃亡户之负担应予减免,俟该逃亡户还乡后照旧负担。
(录自王辅仁、索文清编著的《藏族史要》)
【第七节】金瓶掣签制度
一、金瓶掣签制度的确立
佛教自7世纪从中原和印度传到吐蕃以后,经过几个世纪与当地民间宗教本教的相互渗透融合,逐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藏传佛教。活佛转世制度,就是藏传佛教别于其他宗教和佛教其他流派的一种独特传承方式。经过500多年的延续发展,到了清代乾隆年间,活佛转世制度虽已发展成为比较固定和系统的体制,但流弊丛生,发生诸多谋利舞弊、弄虚作假、私相传袭等问题,不仅影响到藏传佛教本身的发展振兴,同时危及地区稳定和国家统一。清王朝建立以金瓶掣签为中心环节的活佛转世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加强中央政府对藏区和藏传佛教的管理,维护国家统一,杜绝活佛转世中的舞弊行为。
促使乾隆帝下决心确立和推行金瓶掣签制度的直接原因是尼泊尔入侵事件。
此事前节已作叙述,故不再赘述。1792年福康安、海兰察率清军收复了被尼泊尔侵占的全部失地,尼泊尔投降,沙玛尔巴服毒自杀。战争结束后,福康安等人奉命协同西藏各方着手制订《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与此同时,乾隆帝专门颁谕军机大臣,说:“……向来藏内出呼毕勒罕(转世灵童),俱令拉穆吹忠降神附体,指明地方、人家寻访。其所指呼毕勒罕不止一人,找寻之人各将所出呼毕勒罕生产及伊父母姓名一一记明,复令拉穆吹忠降神祷问,指定真呼毕勒罕,积习相沿,由来已久。朕思其事,近乎荒唐,不足凭信。拉穆吹忠往往受人嘱托,假托神言任意妄指,而藏中人等因其事涉神异,多为所愚,殊属可笑。此等拉穆吹忠即系内地巫师,多以邪术惑人耳目。而拉穆吹忠降神时,舞刀自扎,身体无害,是以人皆信之。此等幻术,原属常有。但即使其法果真,在佛教中已最下乘。若使虚假,则更不值一噱。其荒诞不经,岂可仍前信奉?福康安等现在整饬藏务,正应趁此破此积弊,莫若在藏即令拉穆吹忠各将其法试演,如用刀自扎等项果能有验,则藏中相沿日久,亦姑听之。若福康安亲加面试,其法不灵,即当将吹忠降神荒唐不可信之处对众晓谕,俾僧俗人等共知其妄,勿为所愚。嗣后出呼毕勒罕,竟可禁止吹忠降神,将所生年月相仿之数人之名,专用金奔巴瓶,令达赖掣签指定,以昭公允。”这里,乾隆帝首先提出了金瓶掣签的构想。但鉴于活佛转世历经500多年,已经系统化、固定化,乾隆明确提出根据福康安进行当面测试后再定沿袭旧法还是实行金瓶掣签。一年后,乾隆帝获悉福康安的消息后,再次谕示军机大臣:“至藏内拉穆吹忠一事,前据福康安等续奏,亲加试验,俱不能用刀自扎,以舌舐刀。但若竟革去吹忠,势不能将前后藏略具聪明之幼孩遍加试验等语。所奏尚属未当。吹忠等所习幻术尚不及内地之师巫,积习相沿,最为可笑。若仍由该吹忠等降神指认,自皆可听受嘱托,假托神言,任意妄指。虽由金奔巴瓶内签掣,而所掣之人,仍不能无徇情等弊,不过一二权势之人主谋,而吹忠四人内大约即拉穆一人主持,其弊已可概见。”
根据乾隆帝谕令,福康安等人便将达赖、班禅及其他大活佛转世灵童通过“金瓶掣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