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西藏和尼泊尔、不丹、锡金等疆界相连,以前这些地方来人呈献贡物和处理公务,达赖喇嘛写回信时,曾因格式不合及其他原因而发生纠葛,例如尼泊尔此前行文交涉章卡一事,西藏方面没有谨慎从事,以致引起战争。现尼泊尔方面虽然表示悔改前非,归顺投降,但以后无论何种行文,都须以驻藏大臣为主,和达赖喇嘛协商处理。今后尼泊尔派人来见达赖喇嘛和驻藏大臣,其回文必须按照驻藏大臣之指示缮写。关于边界的重大事务,更要根据驻藏大臣的指示处理。外方所献的贡物,也须请驻藏大臣查阅。不丹,以前皇帝曾加过封号,其宗教虽然不同,但每年派人向达赖喇嘛呈献贡物;锡金、宗巴、孟唐等藩属,每年也派人向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献贡,均不要加以阻挠,而应详细检查。外方人员来藏时,各边宗宗本须将人数登记,报告驻藏大臣,由江孜和定日的汉官进行检查后,准其前往拉萨。各藩属给达赖喇嘛等人的来文,须译呈驻藏大臣查看,并代为酌定回书,交来人带回。所有噶伦都不得私自向外方藩属通信,即或由外方藩邦行文给噶伦时,得呈交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审阅处理,不得由噶伦私自缮写回信。以上有关涉外事务的规定,应严格遵守。
(十五)西藏的济咙、聂拉木、绒夏、喀达、萨噶、工布等地区和尼泊尔疆土相连,又为交通要道,须在济咙的日班桥,聂拉木的潘瞻铁桥,绒夏的边界等处树立界碑,限止尼商和藏人随意越界出入。驻藏大臣出巡时必须予以检查。所有尚未树立界碑之处,亦须迅速树立,不得因迟延而引起纠葛。
(十六)边界地区与外方连接,对于当地人民之管理,来往行人之检查,都属重要事务。过去知能较强之宗本多留拉萨供职,而派知能较弱之宗本前去边界,难免耽误事情。今后边宗宗本均由小宗宗本及军队头目中选派,任满三年后考查成绩,如果办理妥善,驾驭得宜,记名以代本等缺升用,倘办理不善,立即革退。
(十七)西藏过去委任大小职务,均在贵族中选任,平民完全无份。自今新立规章,凡普通士兵如有知能较强并有战斗能力者,虽非贵族亦得升任定本甚至逐级升到代本。其他一切官职,可依旧例从贵族中派任,但如年龄过幼,亦不宜担任官职。因此规定小秘书、噶厦仲尼、小宗本等,年满十八岁之贵族子弟始可派任。
(十八)堪布为各寺院之主脑,应选学问渊博、品德良好者充任之。近查各大寺之活佛,拥有很多庄园,并因享有群众信仰,所献贡物很多,再加经商谋利,贪财好货,甚不称职。现规定今后各大寺堪布活佛人选,得由达赖喇嘛、驻藏大臣及济咙图克图等协商决定,并发给加盖以上三个人印章的执照。至于各小寺堪布活佛之人选,可依原例由达赖决定。
(十九)政府之所以有税收,有以银两折交物品者,即照所定新旧章卡兑换之数,按新铸旧铸,分别折收,不得稍有浮多。至采买各物,亦须公平交易,不得苦累商民。
(二十)在济咙、聂拉木两地方抽收大米、食盐及各种物品之进出口税,可依原例办理,除非请示驻藏大臣同意,政府不得私自增加税额。
(二十一)西藏之税收、乌拉等各种差役,一般贫苦人民负担苛重,富有人家向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领得免役执照,达赖喇嘛之亲属及各大呼图克图亦领有免役执照。各噶伦、代本、大活佛之庄民也多领得免役执照。今后所有免役执照一律收回,使所有差役平均负担。其因特殊情况需要优待者,由达赖喇嘛和驻藏大臣协商发给免役执照。对新成立之番兵,由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依照名册一律发给免役执照。番兵出缺时,须将所发免役执照收回。
(二十二)达赖喇嘛所辖寺庙之活佛及喇嘛,一律详造名册,并由噶伦负责将全藏各呼图克图所属寨落人户详细填造名册,于驻藏大臣衙门和达赖喇嘛处各存一份,以便检查。以后各寺喇嘛如有不领护照而私行外出者,一经查出,即惩办该管堪布及札萨等主脑人员。
(二十三)青海蒙古王公派人来藏,迎请有学问之活佛到家念经祈祷,有些固然是通过驻藏大臣,但有些是私自前往,因而不易查访。以后青海蒙古王公前来迎请西藏活佛,须由西宁大臣行文驻藏大臣,由驻藏大臣发给通行护照,并行文西宁大臣,以便查访。到外方朝佛之活佛,亦得领取护照,始得通行。如若私行前往,一经查出,即惩罚该管堪布及主脑人员。
(二十四)依照旧例,来往派遣人乌拉,皆由达赖喇嘛发给执票,流弊很大,噶伦、代本以及达赖喇嘛之亲属,都有私派乌拉用以运输食粮用物。今后各活佛头目等因私外出时,一律不得派用乌拉。因公外出时,由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发给加盖印章之执票,沿途按照执票派用乌拉。
(二十五)对于打架、命案及偷盗等案件之处理,可以缘依旧规,但须分清罪行之大小轻重,秉公办理。近年来噶伦及昂辖、密本(拉萨市长)等,对案件之处理不惟不公,并额外罚款,还将所罚金银牛羊等不交政府,而纳入私囊。噶伦中还有利用权势,对于地位低下之人,随便加以罪名,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