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喇嘛的封赐、驻军的戍守征讨等,宣政院均予参决。按元朝政府规定,“选任吐蕃地方的文武官员和宣政院本部门的官员,中书省可与宣政院同奏。若遇吐蕃之地‘有大征伐’军务者,宣政院又可‘会枢密院议之’”。
宣政院的用人原则是“僧俗并用”,院使多由中书省长官或帝师担任,正使以下,经帝师推荐,以僧为副使,“帅臣以下亦必僧俗并用”。这种治藏机构,极具特色,为后来中央王朝对西藏的施政提供了借鉴。
(三)功德使司
也称都功德使司,这是元朝依照唐朝建立的一个僧务机构。唐朝始创于天宝末期,下辖左右街僧录司,管理天下僧尼事务。元朝于至元十七年(1280年)三月设立,“掌奏帝师所统僧人并吐蕃军民等事”。主要官员称功德使,秩从三品,多由宣政院使或帝师兼领。至元元年总制院设立后,元朝一度在朵甘思、朵思麻等吐蕃地区用兵,总制院管理藏区政教事务所涉及的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尤其俗世行政事务增加,行政职能不断突出,管理佛教的功能相对减弱。针对这种情况,元朝设功德使司,代理帝师处理宗教事务,为皇帝决策服务。因此,功德使司设立后,其主要职能一是组织建寺祀佛,处理修设佛事方面的事务,主管法会、醮祠、经书印刷等;二是奏请释囚,功德使以佛事向皇帝奏请释放囚犯,加强佛教的影响力。
功德使司下有功德司。大德以来,元朝在各路相继设立的功德司多达五百多所,管理祀祭祝嫠里、念佛诵经活动。后因整个形势的变化,为减少机构重叠和经费开支,于天历二年(1329年)罢功德使司归宣政院,由宣政院主领醮祠佛事等事务。功德使司废除后,元朝曾于至顺二年(1331年)二月,在各路设立广教总管府,作为功德使司被罢后的替代性机构,以掌管僧尼之政,或政教通管,以僧务为主,凡十六所,秩正三品,府设达鲁花赤、总管、同知府事、判官各一员,由宣政院选派官员,总管由僧人出任。功德使司存在了近半个世纪,为巩固元朝统治、协助对藏族地区施政方面起过一定作用。
(四)地方僧署
元朝在各地设立的地方性僧务机构有僧录司、僧正司、都纲司等。这些机构的设置因袭了全国的制度,与元朝的路、府、州、县的行政体制基本相适应,即路设僧录司,州设僧正司,府设都纲司。僧录司有僧录、僧判,僧正司有僧正,都纲司有正副都纲,均由僧人担任。这些僧官“主掌教门,护持佛法”,管理一般的宗教事务,兼管诉讼审决,维持地方秩序。后因僧侣“设官统治,权抗有司,扰乱政事”,于元仁宗时,诏罢僧道衙门,不再设立僧录等机构。到明代,朱元璋效法金、元之制,于洪武七年(1374年)设都纲之职,为统制天下佛刹的佛教总长。洪武十五年(1382年),设置僧录司,将都纲降为府一级的僧司长官,各府卫设僧纲司,有正副都纲各一员,都纲从九品,掌管本府僧务。如今青海省乐都县瞿昙寺的开创僧三罗喇嘛桑杰扎西,因招抚罕东诸卫之功,于明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被朱元璋召至京城,尊为上师,封为西宁僧纲司都纲,成为西宁卫的宗教首领。
二、著名藏族僧职人员
元朝为加强对藏族地区的统治,曾起用不少藏族名僧,这些人任职京师,为促进祖国内地与藏区的联系,促进汉藏文化交流起过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