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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判断要恰当(3)(2 / 3)

’就可以了。不定他死罪,也得坐大半辈子的牢。”

“‘揭被勒镯’与‘勒镯揭被’不是一个意思吗?”

“这个……夫人有所不知,‘揭被勒镯’犯的是抢劫罪,‘揭被’为的是‘勒镯’。而‘勒镯揭被’既犯了抢劫罪,又犯了强奸罪,当然罪加一等。”

“原来如此!好!就怎么办。”夫人大喜。

状子送到县衙门。知县审理了此案,了解了事情真相,知道少年是冤枉的,但富家势大,是县中一霸,知县不敢得罪。于是禀告上司知府大人。知府在案卷上批示:“情有可原,理无可恕”。知县一看批示,心想:“这下可糟了,这分明是要我重判少年。怎么办呢?”知县左思右想,突然计上心来:“我何不如此如此?”于是,知县将原告和被告招来,当众宣布:“该少年‘勒镯揭被’,知府大人批示‘理无可恕,情有可原’,故从轻发落……”

富家及其讼师一听知府大人的这个批示,只好表示服从。

逻辑分析 在这个案子中,富家及其讼师是非常坏的。他们不仅捏造了事实,而且还玩弄了文字阴谋,企图置少年于死地。“情有可原,理无可恕”是一个联言判断,表达的是:虽然“情有可原”,但“理无可恕”,强调的是“理无可恕”,即必须重判。而“理无可恕,情有可原”表达的则是:虽然“理无可恕”,但“情有可原”,强调的是“情有可原”,即可以从轻处理。知县的智慧虽然不能免除少年的冤情,但至少减少了对少年的处罚,挫败了富家及其讼师的阴谋。这是不幸中的大幸。可见,在日常语言中,联言判断的支判断的次序是十分重要的,千万不可马虎大意。

(二)选言判断

21.打赌

甲乙两人打赌,甲对乙说:“我能够用牙齿咬自己的左眼,你信不信?我们赌50元。”乙认为这是不可能的,于是欣然同意,遂把50元放在桌上。甲将自己左眼窝中的玻璃假眼挖出来,放进嘴里咬了一下。接着说:“你输了50元。现在我给你赢回50元的机会,我们再赌一次,我还能用牙齿咬自己的右眼。”乙想,甲总不会两只眼都是假的,因为甲平时完全能自己看东西,不像瞎子。于是一狠心,又拿出50元放在桌子上。甲取下假牙咬自己的右眼。乙又输了50元。

逻辑分析 乙为什么两次都输了呢?首先是概念不明确,甲乙两人对“眼”和“牙”有不同的了解。乙按常规思维定势,只把眼理解为肉眼,牙看作真牙,而没有考虑假眼和假牙,让甲钻了空子。甲在第一回合用了假眼,第二回合用了假牙,从逻辑上说是站住脚的。其次,乙在两个回合都做出了错误的选言判断,我们以第一回合为例分析一下。乙做出的判断是:“或者甲用牙齿咬自己的肉眼,或者甲输掉50元。”而漏掉了“甲用牙齿咬自己的假眼”这个情况。这使得当“甲用牙齿咬自己的假眼”时,“或者甲用牙齿咬自己的肉眼,或者甲输掉50元”这个判断不成立,因为甲既不用牙齿咬自己的肉眼,也不输掉50元。第二个回合与此类似。

理论探讨 什么是选言判断呢?选言判断是断定几种事物情况至少有一种成立的复合判断,它分为相容选言判断和不相容选言判断两种。从真假方面讲,相容选言判断要求至少有一支判断真,也允许都真;不相容选言判断要求有且只有一个支判断真。在日常语言中,相容选言判断的表达形式是:“或者p,或者q”,“也许p,也许q”,“可能p,也可能q”,等等。不相容选言判断的表达形式是:“或者p,或者q,两者不可得兼”,“要么p,要么q”等等。例如,假设下面两个判断都是真的:(1)小王学习成绩不理想,或者是因为学习不努力,或者是因为方法不得当;(2)对待前进道路上的困难,或者(要么)战而胜之,或者(要么)被困难所吓倒。(1)是相容选言判断,它意味着小王学习成绩不理想的原因必定在“学习不努力”和“方法不得当”两者之间,或者是两者兼而有之。(2)是不相容选言判断,它意味着“战而胜之”和“被吓倒”两者必居其一,但不能兼而有之。

22.戒烟

甲:“请抽烟。”

乙:“不,我已经戒了。”

甲:“你真是意志坚强的人!”

乙:“不,是我的妻子意志坚强。”

逻辑解析 乙的妻子要求丈夫在妻子和烟之间只准选择一个,而且也必须选择一个。换句话说,就是:“要么要妻子,要么要烟。”这是一个不相容的选言判断。坚强地迫使丈夫二择一,这个“一”在娄子看来就是她自己,结果丈夫只能放弃抽烟。

(三)假言判断(即条件判断)

23.比陛下早死两天

有一天,阿凡提在皇宫里和皇帝的侍卫开玩笑说:“你两天以后就要死。”真巧,两天以后那个侍卫果真从马上摔下来,死了。皇帝认为侍卫官是由于阿凡提这句不吉利的话才死的,于是准备把阿凡提绞死。皇帝把阿凡提叫来,问道:“你既然知道侍卫官什么时候死,那么,你知道自己什么时候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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