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
见义勇为是人类社会的高尚义举,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直受到人们的普遍赞赏。当今社会勇斗歹徒、救灾抢险的英雄事迹层出不穷,但同时又引发了许多问题,如见义勇为者保护了他人利益,自己受到很大伤害却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与奖励。对待此类问题我国法律并无十分明确的规定,理论上的研究也不够深入。鉴于此,本文试从立法的角度来探讨如何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利益。
一、见义勇为的基本内涵
见义勇为,最早出现于《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在我国见义勇为一直是人们追求的道德标准,具有广泛的思想基础和现实意义。然而,“见义勇为”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理论上的研究并不多见。不过,现在已颁布的一些保护见义勇为的地方法规对此已有界定。
笔者认为,见义勇为应当是:不负有法定或约定救助义务的公民,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冒着较大的人身危险,挺身而出,积极实施救助的合法行为。构成见义勇为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其一,见义勇为的主体是不负法定或约定救助义务的公民。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公民实施救助行为,是其执行职务的必需(如警察抓捕犯罪分子),不履行法定救助义务便可能构成失职。其二,见义勇为者救助的对象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并且这些利益正在或将要遭受到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其三,主观上,见义勇为者必须有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害的目的。其四,客观上,见义勇为者面临较大的人身危险而积极实施救助行为。见义勇为获得社会所褒扬的原因之一,就是见义勇为者实施救助行为时冒着较大的人身危险,很可能会遭受巨大伤害,如伤残,甚至献出生命。然而即使是这样,却置自己的安危于不顾,挺身而出。
二、我国当今关于见义勇为相关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刑法上的相关规定
我国刑法上并没有见义勇为这一概念,但是刑法上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却与见义勇为有着密切关系。我国1979年《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排除了正当防卫的违法性,保护了防卫人的利益。由于见义勇为者在排除不法侵害时处于防卫人的地位,所以其实施的见义勇为行为可以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即排除行为的违法性。由此保护了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鼓励他人实施见义勇为的行为。“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利益,鼓励见义勇为,草案中增加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和其他后果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增加这一相对无限防卫的规定无疑更加有利于防卫人进行正当防卫,同时极大地鼓励了见义勇为。刑法上的紧急避险制度可以排除避险人的刑事责任,也同样鼓励了见义勇为。
应该注意的是,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并不是等同的。首先,它们的侧重点并不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侧重于防卫行为、避险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排除防卫人、避险人的刑事责任;而见义勇为并不一定会产生刑事责任。其次,从行为的对象看,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是为了排除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与危险;而见义勇为包括排除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和抢险救灾。再次,从行为的目的看,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可以是为他人利益所实施的行为,也可以是为自己利益所实施的行为;而见义勇为都是为了他人的利益而实施的行为。
(二)民法上的相关规定
民法上也有相关的规定来调整见义勇为行为。见义勇为行为引起的民事法律主体一般有三个,即见义勇为者、侵害人和受益人。在没有侵害人的见义勇为(如抢险救灾)中,则只有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
我国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见义勇为,但对公民实施的防止侵害和紧急避险的行为持肯定态度。《民法通则》第128条、第129条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制度,使正当防卫人、紧急避险人的防卫行为、避险行为合法化,不负民事赔偿责任或者只在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时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这样,见义勇为者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对侵害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可以免除或减轻民事责任,相应地保护了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见义勇为者在实施见义勇为时自身很可能受到伤害,根据《民法通则》第109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或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侵害人造成见义勇为者受到伤害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之间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从无因管理的角度来阐述的。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