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信仰等,否则,一旦处理不好就会带来更多的社会问题。
四、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民事简易程序诉讼制度
对我国现行民事简易程序诉讼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要理清思路,明确其本身所要追求的价值和功能,进而通过理顺体制,创新机制,完善制度,摒弃那些影响司法公正、妨碍司法效率、阻碍时代潮流发展的做法,吸收和借鉴国内外司法实践中一些比较成熟的方式和方法,进一步推进审判工作迈上新台阶。具体应遵循三个基本原则:一是遵循“两便”原则,即便利人民群众参与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办案。《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任何人都有利用诉讼制度,请求法院审判的基本权利。因此,在对简易民事诉讼制度进行改革之前,首先必须考虑到是否有利于实现司法救济的权利。要通过改革,使得司法救济途径从繁杂、冗长的诉讼程序中走出来,让更多的公民可以接近司法资源,获取国家司法资源的帮助,从而保障公民参加诉讼的权利,充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是遵循诉讼经济原则。要在保证诉讼公正的前提下,缩短诉讼周期,简化诉讼程序,减少诉讼层级,降低诉讼费用,节约诉讼成本,最大限度地发挥好有限的诉讼资源,节约人、财、物,实现诉讼经济的目的。三是维护法院权威原则。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一方面可以使大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轻微民商事案件,以快捷高效的程序消化掉,提高办案速度,实现“简出效率”;另一方面,又可以保证法院有更充裕的时间和精力,来审理比较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保证案件审判质量,达到“繁出精品”。不仅如此,还可以通过抓典型,以案释法,公开审判,进一步扩大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以利于树立法院权威,增强公民对司法的信任和信心。在完善简易程序制度的全过程中,一定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和法制化水平,结合司法规律和审判工作实际,增强针对性,突出目的性,不能为了改革而改革,摆“花架子”,也不能顾此失彼,盲目推进。
(一)因地制宜,防止照抄照搬
由于各国传统文化的差异较大,社会制度又不同,司法制度的改革不可能是一个模式。在简易程序的改革中,既要借鉴国际通行的做法,尽早实现与国际的接轨,更要结合我国国情、传统文化和各民族的习俗,继承和发扬我国古今司法实践中一切优秀成果,选择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适用简易程序制度”。要根据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变化对司法权能的内在要求,逐步完善现行司法权运行机制,不断总结经验,提高运行水平。对一些国际上比较通用的、成熟的做法,对目前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反响比较大的一些环节和领域,可以在现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大胆尝试,总结经验,为立法提供实证依据,以不断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简易民事诉讼制度。
(二)更新理念,树立效率优先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