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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简易程序诉讼制度的思考(1)(3 / 3)

,从司法改革的角度看,有其积极的一面,但不可否认,在一省范围内都不能统一尺度,由法院随意乱设标准和范围的做法,显然有失司法的公正性、统一性和权威性。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环节繁杂

简易程序的基本特点是:起诉方式简便、受理程序简便、传唤方式简便、审理程序简便、裁判文书简便。我国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比例虽然达到80%,但审理环节几乎等同于普通程序的现象却普遍存在。所谓的简易程序只是实行法官独任制、精减了合议庭笔录而已,其他环节和普通程序没有明显的区别。第一,简易程序的诉讼环节和普通程序的诉讼环节相差无几。从适用简易程序的相关材料看,起诉状、立案审批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单、答辩状、传票、开庭笔录、送达回证等一应俱全。因为在适用简易程序的环节上,该简什么、不该简什么,法律没有统一的规定,法官明知这些程序很繁杂,但由于受法院内部的各种责任追究制度等因素的影响,法官出于自我保护,谁在这些事上都不愿承担责任和风险,万一这个案件将来因其他原因被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时,诉讼阶段缺少的东西反倒会被领导看成是法官工作不踏实、不认真负责的把柄。第二,庭审程序也遵循普通程序。虽然案情简单,双方对事实认定都清楚,但法庭调查中举证、质证、认证一样都不能少,虽然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但法庭辩论的环节却没有适当的删减,还有法庭调解、当事人最后陈述、宣判等环节也完全遵循的是普通程序的一套。可见,简易与普通之间没有多少区别,简易案件并不简易。虽然这样做程序缜密完善,案卷详尽完整,也容易经得起上级检查验收和考核过关,但实际上是“穿简易程序的鞋,走普通程序的路”,违背了简易程序的立法精神。第三,普遍存在独任法官当庭不宣判的情况。独任法官在对案件审理时,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程序中达不成协议,案件必须通过判决方式结案时,往往不能当庭宣判,事实上也是不敢宣判。独任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同样是形同虚设,有名无实。据不完全统计,用简易程序判决方式结案的,当庭宣判率不足5%。其实际的操作过程是:在休庭后,由独任法官向庭长、主管院长或院长先汇报,征得领导同意后,再择日送达判决书。甚至在部分案件的审判中,独任法官的意见与庭长、院长的意见不一致时,宁可牺牲效率,也得重新考虑审判意见或案件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这些做法,尤其在简易程序的审判中是值得商榷的。

(四)适用程序的转化不尽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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