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更加制度化。如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报告之前加强调查研究,审议中注重提高审议质量,审议后抓好审议结果的落实;执法检查重在发现问题,提出对策,督促整改;述职评议采取征求代表意见的方法确定评议对象,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测评组成人员对述职者的满意度等。对这些好的措施和办法,我们要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长期坚持并不断改进和完善。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对人大行使监督权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努力适应形势任务发展变化的需要,不断强化监督主体意识,规范监督范围,改进监督方法,拓宽监督渠道,努力提高监督的实效。一要抓好程序性监督。坚持审议好“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大胆正确地行使好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罢免等监督权力。二要抓好执法监督。加强对各项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重视抓好行政、经济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尤其要加强对法、检两院以及公安、人事、劳动、财政、计划等重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促使他们公正司法、依法行政。三要抓好对“热点”问题的监督。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响较大的“热点”问题,如物价问题、农民负担问题、企业改革问题、社会治安问题、廉政建设问题等,人大都要依法加强监督。无论抓好哪一种监督,人大代表及人大工作人员都要提高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熟悉监督程序和具体规定,严格把握好尺度,依法、民主、有序进行监督。必须明确,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从法律上看,人大和“一府两院”分工不同,职责不同,但实质上都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政权机关,其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目标是一致的。人大依法实行的监督,对“一府两院”来说,既是制约,更是促进,“一府两院”应予理解和支持。
第三,进一步完善民主决策机制,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各级党委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凡是法律规定应由人大审议决定的事项,要及时提交人大讨论决定。特别是关于经济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党委决策时要保证有人大的参与,并通过人大权力机关做出相应的决定,以确保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正确性。各级人大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要把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结合起来,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围绕党委的重大工作部署,选择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通过法定程序适时做出决议、决定。各级政府和同级法院、检察院,都要认真贯彻执行人大的决议、决定,并自觉接受人大的有关监督。
第四,进一步改进选举任免程序,依法做好选举任免工作
民主选举和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人大要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前提下,严格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实现党内工作程序和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定程序的有机结合。对需要人代会选举的干部,要提交大会充分酝酿讨论,依法组织好大会选举;对需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党委应向人大常委会党组介绍推荐人选的情况和推荐理由。人大要把对“一府两院”干部述职评议的结果,以书面写实的形式通报给党委组织部门,以作为其考核任用干部的依据。对于由人大依法选举和任命的干部,党委要把年终考核情况及时通报人大。各级人大都必须坚持和维护党管干部的原则。党委经过认真考核,把合格的干部人选推荐给人大,由人大依法选举、任免,体现了党的领导和依法办事相结合的原则。党委推荐人选是经过民主评议,在组织部门严格考察后,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人大应当相信党委,尊重党委的意见。同时,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把人大任免干部当作为党再把一道关口来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