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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国运纪事(3)(3 / 4)

开广道前外务部右参议高而谦,奉旨与英国中英公司代表濮兰德在北京签订了《中英沪杭甬铁路借款合同》24条。该合同规定:中国以五厘利息借中英公司款150万英镑,九三折实付,年息五厘,30年为限。“此借款指明系为建造沪杭甬铁路之资本,此路系由上海或附近上海接连沪宁铁路至杭州、宁波两城。此路线须由上海经过枫泾镇、嘉兴府、别墅、杭州府、江干至宁波,惟此路有数段工程经中国国家允准,已由本处地方建筑。将来勘量路线须由邮传部核定。”“中国国家担保此次所备之资本专为建造此路,连购办车辆及一切应配物料并造路期内经营行车在内,其购买地段及造路期内付还借款利息均不得提用此项借款,应由中国国家另行筹备。”“此借款本利中国国家承认全还。若所收此路进款并关内外铁路(新奉至辽河以东一段不在其内)余利不敷全还本利之数,邮传部奏明,由中国国家设法以别项款项补足,按期交付银行,清还本利。”“此借款以关内外铁路(新奉至辽河以东一段不在其内)余利作保”。同时规定选聘英人为总工程师,并由中英公司代购外洋材料机器。由于江苏、浙江两省绅商早于1905年前后即分别成立了铁路有限公司,议定由各省自筹资金,自办铁路,不招洋股,不用洋人。该合同的签订,标志着江浙人民奋争数月的沪杭甬铁路权,被清廷变相出卖。所以该合同从一开始便遭到江浙两省的商民的激烈反对,并由此成为20世纪初叶中国人民收回铁路利权运动的重要引因之一。

清廷调湖广总督赵尔巽为四川总督,四川总督陈夔龙为湖广总督。

3月7日。陆军部设立统计局。令各省将驿站事宜送部备核。

3月8日。伊犁将军长庚奏准新疆库存黄金留备该省办理新政之用。

3月9日。康有为致书梁启超。力主联络肃亲王善耆以打击袁世凯。

农工商部奏请整顿全国棉业。拟分调查、提倡、保护三期进行。

清廷以赵尔丰任驻藏办事大臣,督办藏中各事。当时西藏为川属藩篱,地方广漠。举凡练兵、兴学、务农、开矿、讲求实业、利便交通,以及添置官吏、整饬庶政等项大事,均应及时规划,有待治理。本日,清廷任命川滇边务大臣赵尔丰为驻藏办事大臣,赏尚书衔,通盘筹办藏中各事。责成赵尔丰会同联豫察度情形,将藏中应办各事通盘筹划,详拟章程,次等奏请施行。需用人员,准由四川省慎选调派,厚给薪资,优等奖励,均准其携带眷属,各令久于所事。应需款项,著度支部按年筹拨的款银五六十万两,俾急要需,由四川总督随时接济。

3月10日。清外务部通令各省督抚。以后凡与各国领事交涉,都须将详情上报并转报农工商部立案。

宪政编查馆奏定《结社集会律》。此前,御史赵炳麟曾上书清廷,认为开会结社乃预备立宪所必有之事,不应一概禁止。宪政编查馆奉旨督办此事,制定条规。本日,宪政编查馆向朝廷奏明关于结社集会有关事宜,认为结社集会“除秘密结社、潜谋不法者应行严禁外,其讨论政学、研究事理、联合群策以成一体者,虽用意不同,所务各异,而但令宗旨无悖于治安,即法令可不加以禁遏。”故参酌中外,拟成《结社集会律》,称:“除各省会党,显干例禁,均属秘密结社,仍照刑律严行惩办外,其余各种结社集会,凡与政治及公事无关者,皆可照常设立,毋庸呈报。其关系政治者,非呈报有案,不得设立。关系公事者,虽不必一一呈报,而官吏谕令呈报者,亦当遵照办理。如果恪守本律,办理合法,即不在禁止之列。若其宗旨不正,违犯规则,或有滋生事端妨害风俗之虞者,均责成该管衙门认真稽查,轻则解散,重则罚惩。庶于提倡舆论之中,不失纳民轨物之意。国家预备立宪,必以是为基础矣,惟各直省情形不同,其稽查约束之方,如有应行酌量变通之处,由各该督抚等体察情形,随时奏明请旨办理。”该律凡35条,其主要内容为:(一)政事结社应由首事人于该社成立前开具宗旨、名称、社章、办事处、设立之年月日与首事人佐理姓名履历住址呈报该管巡警官署或地方官署;(二)政论集会须先定倡始人,由倡始人于开会前一日开具宗旨或事由、会场、开会之年月日时,倡始人姓名、履历、住址和现有入会人数呈报会场所在地该管巡警或地方官署;(三)凡于室外道旁集众开会或整列游行者,除祭葬、迎神、赛会、学堂体育运动会及一切习俗所常见者外,应由倡始人于开会前一日开具宗旨或事由、会场、开会之年月日时,倡始人姓名、履历、住址和现有入会人数等各款及应经过路线呈报该管巡警或地方官署;(四)凡关系公事之结社集会虽与政治无涉,若巡警或地方官署为维持公安起见谕令呈报,应即遵照办理;(五)凡政事结社数以100人为限,政论集会人数以200为限,集会或整列游行之限不得携带军械凶器。如有任意喧扰或迹涉狂暴者,巡警或地方官得量加阻止,有不遵者得勒令退出。凡秘密结社一律禁止。政事结社非本国人民不得列入;(六)违背规定者,可饬令结社集会中止,或处以罚金、拘留。纠集秘密结社或加入者均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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