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法学观点有:深刻分析法的性质和作用,指出“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也就是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反映”,“法律是革命斗争成果的总结和概括,从历史上看,任何一个取得革命胜利的阶级,在夺取政权之后为了巩固其斗争成果,总是要把符合自己意志和利益的要求制定为法律,以维护对自己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揭示了社会主义法制与资本主义法制的本质差异,因为“法律所规定的并不是客观事物本身,而是人们对这些客观事物的占有、使用和其他的关系,也即反映在客观事物上的人们的相互关系”,并以大量事实说明法律的阶级性,因此认为社会主义法律和剥削者社会的法律之间完全不存在继承关系。进一步提出“社会主义推翻剥削制度,社会基础和过去根本不同了,因而旧社会的法律必须全部废除,重新制定适合于自己的新法律。”主张批判“法律虚无主义”,认为法是处理国家事务、治理国家的重要武器,社会主义历史阶段“人民不能没有自己的国家,不能没有自己的法”。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问题》一文中还批判了“领导个人说了算,以政策代替法律、改变法律”的错误认识和社会现象,指出社会主义法律和政策“两者虽性质相同,但在其表现和运用上又有区别,不能互相替代”。从制定程序上说,政策是党制定的,而法律则经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并颁布实施,政策一旦通过立法程序成为法律,便成为人人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从适应性上说,政策随形势变化而变化,不很稳定,而法律则具有更大的统一性、稳定性和连续性,因此不能把政策与法律混同一起,“政策并不高于法律,法律也不是附属于政策”。还认为社会主义民主“是集中广大人民的力量实行人民民义专政的动力,是整个社会主义制度的一部分”,因此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与社会主义民主相结合,只有发扬高度民主,人民有了充分权力,才能起到维护法制的威严,监督法的施行,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问题上,主张这个原则,“应该体现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切方面,即从立法到司法、从立法活动到立法内容,从法律的制定到法律适用全面完整体现出来”。“立法上的平等原则,不仅体现在立法活动中公民都有权直接或间接参与法律的制定,更重要的是经过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充分体现出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平等原则”。认为“法律适用上人人平等即依法办事,其前提就是我们已经有或要求有一个社会主义的、民主的、平等的法律”,如果法律内容是不平等的,其适用只是巩固不平等,“这个依法办事也就没有意义了”,并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只对一部分公民讲平等,应该对一切公民讲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社会主义既是消灭剥削、消灭阶级,社会主义也就是争取平等,实现平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将逐步扩大,平等的范围也越来越广,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必将更加充分”。还对经济法学提出新的设想,认为“经济法是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准则而调整它在这些活动中同各方面的关系的法”。其所以采取以企业经营活动为中心的经济法学说,是由于“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和基础”,“企业是社会生产力的直接承担者”,“企业是生产关系的直接体现者,”“企业自主经营是搞活企业的关键所在,也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中国经济法理论探索》,1986)。
弗洛伊德释梦
维也纳精神病理学家和心理学家西格蒙德·弗洛伊德于1902年获得教授职位。他首创的精神分析法及他所发表的《梦的解析》(1900)产生了世界性的影响。
西格蒙德·弗洛伊德的维也纳诊
所的病床其实,弗朗茨·多伊蒂克出版社在1899年就完成了第一批《梦的解析》的印刷。然而弗洛伊德有意识地选择了1900年出版这本书,因为他坚信,他推出的是一本世纪之作。在626页的长篇大论中,他主要介绍了从1895年夏天起花大力气研究的自我剖析的结果。他从分析自己的梦着手,想用实例来说明“梦确实是有意义的,并且绝对不是支离破碎的大脑活动的表现”。他不同意同时代心理学家的假设,而认为梦里“完全有效的心理现象,是(隐蔽的)愿望的实现”。他试图解开潜意识中隐藏着的梦的意义,破译梦的密码,他把似睡非睡的催眠状态下的“自由联想”定义为“不加评论”的自我观察,认为这样能揭示梦中成分的意义。“我的大多数病人在接受第一次指导后就能进行自我观察,至于我自己如果能把突然产生的想法都记录下来的活,则能做得非常完美。”然而这种自我观察是有“阻力”的:“这是一种心理力量的较量,人能否显露内心的阻力取决于他的理智兴趣。自我超越能力、心理学知识和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