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社会中,工人只有通过团结才能维护和扩大自己的权利。经常把自己的劳动法理论运用到工会运动中去,是战后日本劳动法学的开创人之一。还通过民主主义科学者协会法律部等机构,积极参加反公害和护宪活动。曾任日本劳动法学会、民科法律部会、日本法社会学会、日本民主法律家协会理事和早大法学部部长。1973年早大退休,操律师业。后又任福祉大学教授。著有:《日本劳动法的形成过程和理论》、《劳动协约》、《劳动法笔记》、《劳动基本权的展开》等,并有债权法方面的著述。
安赛尔
(1902~1990)法国刑法学家。曾任法国巴黎高等法院庭长、巴黎大学比较法研究所主任、法兰西研究院院士、法国最高法院荣誉庭长、名誉院长、国际社会防卫协会名誉主席等。1966年后成为新社会防卫思想的代表人物,主张不单凭惩罚手段来达到使犯罪人赎罪的目的,而是要从犯罪人开始有犯罪的念头起就采取社会防卫措施;为了保护社会,可采取刑罚以外的各种处分办法,包括隔离或淘汰以及治疗性或教育性的方法,以实现防卫社会的目的;推崇个别预防;实施人道的刑事政策,并非单纯出于博爱与怜悯,而是以各种科学论证和对罪犯及其行为作出实证研究为依据。著有:《新社会防卫论》(1954)、《新社会防卫》(1986,中译本)、《新刑法理论》(1990)。
刘健群
(1902~1972317)台湾“立法院”院长。原名怀珍,字席儒。江西吉安人。生于贵州省遵义。早年在贵州省立法政专门学校肄业。曾任贵州《少年日报》校对、主笔。后历任黔军军法处处长、军需处处长、国民革命军东路总指挥何应钦机要秘书、武汉行营办公厅主任、南昌行营办公厅主任、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政训处处长兼中央军校政治部主任、三民主义力行社书记长、广州行营第二厅厅长。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历任军委会第六部副部长、三民主义青年团中央团部副书记长。抗战胜利后,任贵州省第二区立法委员,国民政府立法院副院长。1949年去台湾后,历任“立法院”代理院长、院长,“国民党中央评议委员”。在台北病故,著有:《如何抗日救国》、《复兴中国革命之路》、《银河忆往》、《艰困少年行》等。
张彝鼎
(1902920~1992224)现代台湾法学家。生于山西省灵石县。1928年夏毕业于北平(今北京)清华校留美预备部。旋转入美国芝加哥大学三年级,次年冬季毕业,取得该校PH·B·学士学位,次年夏季取得硕士学位。1930年进哥伦比亚大学,专攻国际公法3年,取得博士学位,博士论文为《条约之司法解释》,被列为权威著作之一。1933年返国后,曾任蒋介石南昌行营党政军调查设计委员会委员。1935年任蒋介石侍从室秘书。1936年兼任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法制专门委员会委员。1949年去台湾,历任“国防部”总政治部主任、“国防部”常务次长、“总统府”战略顾问等职。1962年退役后任政治大学教授,先后兼任法律系主任、法律研究所所长、代理法学院院长。1970年调任“司法行政部”司法官训练所所长。病逝于台北。
潘念之
(1902~1992)现代法学家。青年时代接受马克思主义,积极参加反对封建主义和帝国主义的斗争。1924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先后担任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宁波地委书记和上海闸北区团委委员、中国国民党浙江省党部常务委员兼组织部长、浙江省政务委员会委员等职。1928年到日本东京明治大学法学部留学。回国后在上海参加自由大同盟和社会科学家联盟,进行反蒋民主活动。抗日战争时期在重庆、西安等地从事抗日救亡运动的宣传组织工作,曾任国民政府政治部第三厅主任科员。解放战争时期,在上海从事统战工作,并在中华工商专科学校和上海法学院任教。新中国成立后,历任华东行政委员会参事室副主任、中共中央华东局统战部处长、华东政法学院和复旦大学历史系教授、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1979年当选为上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政法委员会副主任、上海法学会副会长、上海市政治学会会长、上海社会科学院顾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顾问。曾任《法学》月刊副主编、《辞海(政治法律分册)》主编、《法学词典》常务编辑、《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编辑委员会副主任,还主编过《国外法学知识译丛》(12册)与《政治与法律》丛刊双月刊。长期潜心研究政治学与法学,著述甚丰,撰有《思想家名人大辞典》、《宪法论初步》、《人民民主专政在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怎样看农民战争中的农民政权问题》、《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问题》、《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伟大发展》、《略论宪法和我国新宪法的特点》、《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问题》等。其治学态度严谨朴实,善于结合中国实际,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