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会科学院教授。著有:《司法与监狱之改良及管理》(1937),译著有《荷兰新公司法》,尚有:《中国法律教育之弱点及其补救之方略》、《公证制度探源》、《美国之司法制度》等论文。
梁立
(1904~1999.8.29)现代台湾法学家。生于浙江省新昌县。毕业于东吴大学,获法学学土。旋赴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留学,获法理学博士。历任上海临时法院推事,外交部及司法部秘书,行政院参事,外交部条约司司长、顾问,联合国国际法典司司长。曾兼任上海东吴大学法科、南京中央政治学校、美国纽约大学法科教授20年。去台后,兼任美国密歇根大学客座教授,海牙国际法学院教授,政治大学外交研究所客座教授,东吴大学法律学研究所所长,东吴法律学报总编辑等。并出席过联合国旧金山制宪会议,还曾任第二次大战伦敦战犯委员会等国际会议代表团顾问,联合国第一次及第二次海洋法会议执行秘书。著有:《国际法之法典化》、《中日满州事件之国际法》等。
蔡枢衡
(1904~1983)现代刑法学家。江西永修人。1919年去日本留学,在日本中央大学法律系、中央大学研究生院、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研究院攻读。1933年毕业后回国,历任北京大学、西南联合大学、中正大学教授,以及北京大学法律系代主任、中正大学校务委员会主席等职。新中国成立后,曾在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工作。1958年起调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顾问。毕生致力于刑法学的教学与研究,曾主持刑法大纲的起草工作,对中国古代刑法史也颇有研究,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作出了贡献。在法律思想方面,提倡法治,认为明日的中国政治形态必然是法治。进一步提出实现法治的条件:首先“法治的特点,在于遇事用法律作标准”,于是以宪法为指导的法律体系的完整存在,便为实现法治的首要必不可缺的条件;符合中国现实社会实际情况的切实可行的法律,是实现法治的第二条件;“法治是近代工商业社会的政治形态”,法治的真正实现,“需要民族的社会经济工业化”,此为实现法治条件之三;除此,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学法守法的社会风气等法治精神,以及忠于法律的法律人才也是实现法治必不可缺的因素。关于刑法与刑诉法学,主张批判中国旧派刑法理论是儒家经义和资产阶级刑法学旧派学说的融合,提倡新刑法规;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司法独立,认为行政干预司法,必然会导致法制原则的破坏;主张罪刑统一,认为只有应处以刑罚的行为,才能被认为是犯罪行为,不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不能被认为是犯罪行为;坚持在刑事诉讼中追诉法定原则,而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程序以外追究,认为这一原则是由罪刑法定原则所派生的,并成为罪刑法定原则的保证。著有:《刑法学》、《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法律之批判》、《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中国刑法史》等。
何政涵
(1904~1988.1.14)台湾“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生于浙江省义乌县。毕业于上诲法政大学法律系。去台湾后,在“革命实践研究院”第十九期、“革命实践研究院”政党军干部联合作战研究班第八期结业。历任“军事委员会”军简二阶秘书,“军事委员会”办公厅军法科少将科长,“国防部”军法处少将高级军法官,“国防部”军法局第三处少将处长,“司法行政部”特种刑事司司长,“中央特种刑事法庭”简任一级首席检查官,兼任“司法院”法规研究委员会委员。著有《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会议决案例要旨汇编》。
廖源泉
(1904.8~1988.5.30)台湾“最高法院”庭长。生于广东省潮安县。1930、1931年先后毕业于中国大学及北京大学法律系。曾参加过法官考试及格,经司法行政部法官训练所训练,期满后历任广东琼崖、合浦、东莞、梅县等地方法院推事及广东高等法院暨梅县、惠州、汕头各分院推事、庭长等职。1949年去台湾后,历任台湾高等法院推事、刑事庭及民事庭庭长。兼任军法学校、铭传商专等校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