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才能得到实现,它的意义和内容应当通过其物质表现被明确连结起来。举个例子有助于明白这一点,在《艺术和视知觉》中,阿恩海姆称诵米开朗琪罗为西斯廷教堂成功地用理智刻划了亚当被造的形象。艺术家修改了圣经故事,这样,不再是上帝把气吹入亚当的鼻子(这在视觉手法是难以对付的问题),而是上帝的手伸向亚当。
“仿佛是一束充满了生机的火焰,从一根手指传到另一根手指,从创造主传到了被造者身上。手臂的桥梁作用在视觉上把两个分离的世界连接在一起……我们的分析表明,这形象的最终主题——创造的思想——首先是由眼睛的印象所传达的,随着我们观测到它的细部,我们继续形成为一个完整的图形……既然被传达者给予生命能量的方式不是简单地由视觉感应所记录的,而是预先在对应于力的外形的思想中产生的,那么,观察者的反应就应当不止于仅仅对外部对象进行观察。表现圣经故事意义特征的力量在观察者那里变成了活生生的并且产生激动人心的参与活动——这就使得艺术经验有别于不关痛痒的承受信息的过程。”
最终说来,成功的艺术效果正象视觉理智一样是超越于简单的对象和形式登记的。它足以使可捉摸的东西成为——在阿恩海姆看来——处在一切感觉经验之下的根本“普遍之物”。艺术作品的主题和形式属性皆从属于它的普遍主题。
“那种仅仅寻找格调的鉴赏家,正象只看主题的外行一样,很少能够公正地对待艺术作品……形式格调和主题都不是艺术作品的终极内容。它们都是艺术形式的工具。它们只是被用来让一个不可见的世界具有外表的工具而已。”阿恩海姆从艺术史、心理学、哲学和当代传播媒介中摘取一些例证来说服读者,视觉和思想乃是一项共同探险事业中的伙伴。这一思想,尽管可能使某些人感到困惑,但已被证明为心理学思想和实践的一个丰富泉源。许多研究者对知觉理智、媒介和习俗抑制表现等问题产生了兴趣。阿恩海姆已经创造了大量生成性观念和洞见——后者则已对诸如社区理论、电信、儿童发展、艺术教育和电影批评这样广泛的领域产生了影响。阿思海姆就是这样一位作家,他用一种关于艺术本质的令人震惊而又使人信服的观点和“艺术最好能成为什么”的惊人之语向他的读者提出了挑战。
雷经天
(1904~1959)现代政治家、法学家。原名荣璞。广西南宁人。1923年学于厦门大学,后转入上海复旦大学读书。早年投入革命,曾参加北伐战争和“八一”南昌起义、广州起义,以后又跟随红军参加长征到达陕北。抗日战争期间,历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法庭庭长、代理院长和院长。任上受理“黄克功枪杀刘茜”的要案,他的审理意见,得到毛泽东的支持。为培养边区的司法干部,从1937年起,先后举办数期司法干部训练班。广州解放后,曾担任广西省人民政府副主席。1950年6月,担任最高法院中南分院院长。1956年调任上海华东政法学院院长兼党委书记。在1958年复旦大学法律系与华东政法学院、上海财经学院合并成立上海社会科学院时,任院长,从事创建研究机构,并继续办好高等政法教育工作。在长期从事司法与教学过程中做了大量开拓性的工作,尤其在革命根据地创建司法制度、建立和健全司法机构方面,提出并建立巡回审判制度和调解制度,确立以“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方针,要求司法干部深入农村,依靠群众办案,建立起崭新的司法制度。还参照中央根据地的司法经验,在高级法院设立民、刑庭和检察处等部门;专区设立分庭(由专员兼任庭长),县设裁判员,乡设仲裁员,还在各县组织裁判委员会,以防止审判中发生偏差。要求审判工作严格遵守“廉洁、明辨、公正、正直、果敢、强毅、详细,谨慎”的原则。
马起
(1904~1972)现代民法学家。吉林双辽人。1936年在北京朝阳大学法律科毕业。历任太行行政区司法科长、处长、松江省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民庭庭长等职。1955年任东北人民大学(现吉林大学)法律系教授、系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对民事继承权、家庭婚姻问题有较深研究。著有:《司法基本常识》(1943)、《中国革命与婚姻家庭》(1959)等,以及《关于民事继承权问题初步研究》(1956)、《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概论》(1956)、《试论离婚政策的界限》(1957)、《论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一般条件》(1957)、《马列主义因果性理论在法学中的应用》(1958)等论文。
杨兆龙
(1904~1979)现代法学家。江苏金坛人。1927年在上海东吴大学法学院毕业,后赴美、德留学,在哈佛大学获法律博土学位。解放前,历任上海地方法院推事兼上海法政学院法律系教授、立法院宪法起草委员会专员、西北大学法学院院长、司法行政部刑事司司长、高等法院检察署检察长兼朝阳学院、复旦大学,政治大学等校教授。新中国成立后,历任南京大学教授,东吴法学院教授兼院长、复旦大学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