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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宗教、哲学(3)(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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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其它

《非州敦治制度》(AfricanPoliticalSystems)与E·E·埃文斯—普里查德(E.E.Evans·Pritchard)合编,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1940年版。

《社会结构》(SocialStructure:StudiesPresentedtOA·R·Radclifle—Brown)编辑,牛津,克拉伦顿出版社1949年版。

《部落社会里的婚姻》(MarriageinTrialSocieties)编辑,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62年版。

《非洲社会人类学研究》(StudiesinAfricanSociatlAnthropology)与S·佩特森(S·Patterson)合编,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1975年版。

《格式塔理论与完形问题》(TheGestaltTheoryandtheProblemOfConfiguration)翻译,布鲁诺·锭役曼(BrunoPetcrmann)著,基根·保罗·特伦奇·特鲁布纳出版社1932年版。

研究著作:

《亲属关系的特征》(TheCharacterofKinship)杰克·古迪(JackGoody)著,纽约和伦敦,剑桥大学出版社1973年版。

梅耶·福蒂斯是系统地表述英国社会人类学“血统理论”的主要人物。

福蒂斯在伦敦大学作为马林诺夫斯基的学生而获得博士学位,但是在他的早期生活中,他拒斥马林诺夫斯基的理论指导,而与A·R·拉德克利夫一布朗和E·E·埃文斯——普里查德(他把后者称为自己的“长兄”)交往甚密。从拉德克利夫—布朗那里,福蒂斯接受了对于一个古老的观念——一个社区的合法“规则”存在于社会规则和社会关系的整个体系中——的相当字面上的和契约性的解释。从埃文斯一普里查德那里,他接受了这样的一种观点:观察到的行为之根基,仍然是一种概念体系,更明确地说,是建立在目标思想的理论解释基础上的分析者的一种理智建构。从他们两人那里,从两者接受的广泛的大陆社会学传统中,福蒂斯接受了社会是一个独立于个人而存在的“有机整体”,并且社会是通过决定他们的思想范畴而决定其行为的思想。福蒂斯与众不同的思想在于,他通过这种方式即认为原始社会可能有着两种理论性质的类型即概念和法律类型而把原始社会解释为一种亲属关系体系。

福蒂斯于1934年在横贯沃尔塔的塔伦西人中开始实地考察,他出版的第一部书是与拉德克利夫——布朗和埃文斯一普里查德合作的成果。在书中,他们提出了部落社会的“分支”体系与“中心,,体系之间的一般界限。从而通过权力与权威和义务与责任在“地方组织”内的平衡分配的分析来描述上述两种类型。这些类型是“一种设置安排,而不是……它们在实际上如何起作用。”

福蒂斯自己的第一部主要著作是《塔伦西人氏族制度的根源》,接着发表的是《塔伦四人的亲属关系网》。他关于氏族制度的论证——大量地引用宗教仪式和神话解释及千篇一律的对于行为的陈述——就是,父系氏族是与组成部落分支体系这一均衡的对应面相平衡的“社团”组成部分。每一氏族共同拥有一领土单位,并且代表其成员的共同利益。

埃文斯一普里查德由于坚持认为社会结构不包括家庭组织,而使他先前对于努尔人的十分类似的描述引起了一个较大的理论难题。这是因为,这些社会的婚姻制度要求一种氏族或血统的外婚制。因此,每一家庭团体中的一些成员(妻子们)必然不属于任何被看作是当地的氏族。还有,是家庭而不是氏族实际上耕种着土地,因此,只要认为结构只是被组织为一个实际共同体的一种体系,那么他就不能把家庭和氏族一起包括在“结构”中。

福蒂斯的“网”试图把家庭包括在内,以不引起致命的矛盾。他提出了大量的对非洲种族学有巨大后果性意义的学术思想,其中包括在一个固定的“发展周期”中,家庭组织将经历几种形式的思想。理论证据主要是根据这样一种断言:一个与某男人结婚的女人,在正式意义上是嫁“进”他的血统和氏族中,并逐步成为其中一员。第二证据是:女人成为社团的财富,作为整体的氏族在她那里获得“利益”。然而问题仍未解决,例如,很明显地,根据当地的看法,在一种氏族制度中,结婚后的妇女与其诞生其中的氏族并未完全割断联糸。相反地,家庭组织中的人不但通过其父亲,而且还通过其母亲利用其亲属关系,如果他们的母亲仅仅被当作是其丈夫氏族的财富,他们怎么能这样做呢?

福蒂斯后来的著作继续捍卫和发展社团血统组织是一种有机体系的思想,提出了一种在各种各样的公开权力和潜在的或残留的权力之间进行区分的精致的体系。

血统理论继续控制着许多信徒,特别是在英国。其带有法律性质的用语在非洲主义和其他学派中已经被相当普遍地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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