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历史使命,要调整社会的政治结构、政治关系,要解决新出现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仅仅强调党有先进的理论、有先进的阶级基础、有庞大的组织网络、有多年的执政经验等等,已远远不够。随着时代的前进和历史的发展改进党的执政方式,已成为执政党不可回避并且必须着力解决的问题。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现代社会,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是一个由低到高不断发展的动态过程,作为引导社会前进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它的执政方式也应随着这个动态发展过程不断改进。可以说,改进执政方式是我国政治发展对党的建设提出的迫切要求,是我们党能否与时俱进、实现现代化的显著标志,也是执政党是否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试金石。
二、实现党的执政方式法制化,是代表人民利益的根本标志
在战争年代,由于我们党的奋斗目标、行动纲领、基本政策都代表了人民利益,满足了生产关系变革的迫切要求,所以我们党得到广大人民的真心拥护和支持,在中国政治体系中确立了自己的权威地位,以至在建国后成为中国惟一的执政党。现在,我国正处于向现代化社会的转型过程中,面对转型过程中大量的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于是党要领导中国的现代化,要担负起促进中国社会全面发展和进步的重大历史责任,就必须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使党成为能够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强有力的政治权威。为此,建设法治国家,树立法理权威,实现执政方式的法制化,就成为我们党改进执政方式的基本趋向。
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要求我们党的执政方式实现法制化。我国现已初步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现代经济。市场经济要求执政党所行使的政治管理权力首先是一种规范性的权力。所谓规范性的权力,即严格按照既定的规则运行、不得随心所欲滥用的权力。规范性权力突出地表现为非人格化的权力,它不依哪个个人的意志为转移,也不依某些人的意志为转移。规范性权力同时也是受到制约的权力,它以法律为基本依据进行操作,它的更迭也只有通过法律才能实现。市场经济对规范性权力的需求,是为了保证市场经济社会的公平性和稳定性。在这种社会需求面前,我们党如果再靠计划经济时期的执政方式,用文件和指示、用指令和命令来管理经济和推动经济,显然已不适应现代社会。只有建立与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的执政方式,即实现执政方式的法制化,我们党才能驾驭市场经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其次,实现现代政党的领导作用要求党的执政方式法制化。现代政治的核心是政党政治。执政党是现代社会中能有效控制国家权力的政治组织。在国家的政治体制中,执政党的位置应居于民众和公共权力之间,它既与民众和公共权力保持紧密联系,又不能等同于其中的一个。所以,执政党的权力要成为社会公共权力,必须经过一定的转化程序。执政党先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愿望和要求综合起来,变成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接着,执政党要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和法律程序,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转化为国家意志,使之成为规范人民群众行为的准则。执政党权力的这一转化过程,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它决定了党的执政方式要法制化。
第三,发扬人民民主需要党的执政方式法制化。执政党对人民民主的重视程度,是人民对执政党政绩评价和政治支持的主要因素。为此,执政方式本身必须真正体现人民与执政党之间的权力授受关系,必须有利于充分实现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然而,由于执政方式不科学、不规范,使我们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代替政府机关从事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使党事实上成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这种政党与国家行政机构的错位,造成作为社会政治组织的执政党的职能无限扩大,而使政府应有的社会功能、经济功能和文化功能相对萎缩。同时也导致我们党与人民群众的沟通渐渐困难,不仅不能及时准确地反映人民的利益、愿望和要求,有时还与人民利益发生冲突和对立。一旦政府行为出错,执政党也不可避免地承担责任,从而使党的形象和威望受损。为了革除党的执政方式的这些积弊,充分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我们必须借鉴当今人类社会政治管理的经验,使党的执政方式向法制化改进。
第四,党的执政实践和执政经验要求党的执政方式法制化。我国是一个有着长久的封建传统的国家,几千年封建文化的深厚积淀,是造成解放后我们不重视法制的历史原因;权力过分集中导致的特权,特权导致的党的领袖的话就是法,以及由此产生的人治现象,是整个社会法律虚无主义泛滥的现实根源。从新中国成立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法律在我国的地位几经起落,说明党的执政方式的法制化是一个需要同整个国家的现代化同步的过程。正因为如此,党的执政方式法制化的问题,在党和国家实行重大转折之初便被提了出来。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式上的讲话中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