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中站起来最后成功了的人。即使是在死囚牢里,这种想法仍一刻都没有离开他。他跟记者说,把他关在监牢同那些人渣在一起很使他痛苦。
潜意识里,他认为自己有一身的正气。要找出合理地杀蔡军的理由,就是蔡军还应当是一个邪恶的人。现实中,他曾听说蔡有贪污行为;在梦中,蔡又欺侮了他的女友。工作、生活中的压力终于迫使他走上了解救自己内心痛苦的路途。他戴着面具,用警用手枪杀人,在他的意识之中是否潜藏着类似“佐罗”的侠义?只是,蔡军一家的悲剧事实,使他又不愿意相信那是自己所为。
田特捷作为一名巡警执法犯法,引起重庆市政府高度重视。
田特捷在押期间,巫山县公安局开始整顿,田知道此情后说:“我对不起他们,他们被我连累了。”
相信人有来世的田特捷说:“如果重生,我定要踏踏实实做人。”
1999年4月,田特捷被执行枪决。
(引自《警探》1999年第7期,韩晋、都振宇文)
研究认识并把握犯罪动机外化为行为的形式规律及其特点,有助于我们对犯罪动机及其行为的分析。因此,它对正确分析案情,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排摸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犯罪动机的多重性与转化性
支配犯罪行为的动机一般情况下,多是一种动机,但是,也常常存在两种甚至两种以上的动机支配犯罪行为的情况。例如,既图财又报复而发生的杀人行为,便是在图财动机和报复动机的双重支配作用下发生的。有时可能除了图财和报复动机外,还有强奸等动机的支配。在侦破实践中,由双重动机支配的案件较为多见。如在全国影响重大的杨兴海系列杀人案,便是典型的双重动机支配的犯罪行为。然而,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和作案条件的限制,犯罪人双重或多重犯罪动机,往往难以得逞。另外,犯罪动机还会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发生变化或升级,从而出现犯罪行为的最终结果,与原有的犯罪动机不相一致的情况。例如,本是侵财动机,由于情况的变化,导致性欲动机的产生,而发生强奸行为的案件,便是此种情况。
因此,侦查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往往犯罪人具有双重或多重作案动机,但因主客观情况的变化或作案条件的限制,使犯罪人仅实施了部分犯罪行为,或实施了变化、升级了的其他的犯罪行为,而案情分析仅根据实施了的犯罪行为确定犯罪动机的情况。这就会影响对犯罪人和案件的分析确定,从而影响调查排摸的方向和范围。尤其是犯罪人在未能实施主要的犯罪行为而仅实施了次要的犯罪行为,或由于情况的变化而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更容易影响对犯罪人和案情的分析确定,干扰与有关案件的并案侦查。
所以,案情与动机分析中,要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善于研究追查犯罪人最初的主要的犯罪动机,这对准确分析案情,刻画犯罪人,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具体案件犯罪动机的确定
前面介绍分析了影响犯罪动机产生形成的因素,以及犯罪动机外化为犯罪行为的几种形式和犯罪动机的多重性与转化性,它们对把握分析犯罪动机具有重要的意义。那么,在具体案件的侦破中,如何分析和确定犯罪动机与目的呢?下面就具体案件中分析确定犯罪动机与目的的有关要素予以介绍讨论。
(一)根据犯罪行为的指向性分析犯罪动机与目的
犯罪行为是犯罪动机的外部表现,它的有关特点,不同程度地反映着犯罪人的犯罪意图及其动机,而犯罪行为的指向性,即是研究分析犯罪动机与目的的首要因素和途径。
在具体案件中,一般来讲,多数案件的行为指向性即鲜明地反映了犯罪人的动机与目的。例如,一般性的盗窃、抢劫等侵财型案件,犯罪动机与目的直接明显,一目了然。行为的指向性即明显地反映了作案的目的。此类案件动机与目的在通常情况下是一致的,动机:满足物质需要;目的:获得相应财物。当然,不能排除也有另外的情况。例如,偷其财物是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这是一种转向攻击的表现形式。而在杀人、伤害、强奸、爆炸、纵火、投毒等类案件中行为本身可能包含着多种动机与目的。这就需要结合案件和现场的具体情况,根据案件特点和现场的具体情况,分析其行为指向性所隐含的犯罪动机与目的。例如:杀人案件中,犯罪人除了杀人行为外,没有其他的行为指向,一般情况下说明案犯的犯罪动机与目的不在直接侵财,而其动机与目的则可能出自报复、发泄、奸情、友情、灭口、替他人作案等。而如果除了杀人行为外,还有其他的行为指向,如拿走有关财物,翻动有关部位以及性侵犯等,这就需要根据现场情况和案犯行为活动的顺序考虑哪个是主要的行为指向,以判断是因财、因性或者其他目的而杀人呢?还是杀人后顺便实施了其他行为?抑或是本来就具有多重犯罪动机与目的?另外,在对犯罪行为指向的分析中,还应注意行为指向的特点。例如投毒案件,是将毒药投入到所有人都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