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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循吏列传(2 / 2)

不拾遗。第四年,农具不必带回家中。第五年,士兵没有了功劳簿,丧期之中不必下令就会举行仪式。子产治理郑国二十六年而去世,青壮年号哭,老人如儿童一般悲啼,说:“子产离开我们死啦!人民将依靠谁呢?”

公仪休者,鲁博士也。以高弟为鲁相。奉法循理,无所变更,百官自正。使食禄者不得与下民争利,受大者不得取小。

客有遗相鱼者,相不受。客曰:“闻君嗜鱼,遗君鱼,何故不受也?”相曰:“以嗜鱼,故不受也。今为相,能自给鱼;今受鱼而免,谁复给我鱼者?吾故不受也。”

食茹1而美,拔其园葵而弃之。见其家织布好,而疾出其家妇,燔其机,云“欲令农士工女安所雠2其货乎”?注释

1 茹:蔬菜的总称。

2 雠:售。

译文

公仪休是鲁国的博士,以才学优异做了鲁国相。他执政依照法律,遵循道理,无所变更,而百官都自觉正直秉公,使得享受俸禄的官员不得与下层人民争夺利益,享受大利的人不得牟取小利。

有位客人送鱼给国相,国相不接受。客人说:“听说您喜欢吃鱼,才送您鱼的,为何不接受呢?”国相说:“正因为爱吃鱼,所以不能接受。现在任职国相,能自己供给鱼吃;今天接受鱼而被罢免,谁还送给我鱼吃呢?我因此不能接受。”

他吃菜觉得好吃,就拔掉园中的葵菜扔掉。见到自家织的布很好,就急忙驱逐了家里的织妇,烧掉了织机,说:“要让农夫、织女到哪儿出售他们的货物呢?”

石奢者,楚昭王相也。坚直廉正,无所阿避。行县,道有杀人者,相追之,乃其父也。纵其父而还自系焉。使人言之王曰:“杀人者,臣之父也。夫以父立政,不孝也;废法纵罪,非忠也;臣罪当死。”王曰:“追而不及,不当伏罪,子其治事矣。”石奢曰:“不私1其父,非孝子也;不奉主法,非忠臣也。王赦其罪,上惠也;伏诛而死,臣职也。”遂不受令,自刎而死。

注释

1 私:偏袒。

译文

石奢是楚昭王时的国相。他刚直廉正,无所阿谀避讳。到属县巡行时,路上遇上行凶杀人事件,他追上一看,是自己的父亲。他放走父亲,归来囚禁了自己。派人对楚王说:“杀人的是我父亲。若以惩治父亲来确立政纪,那是不孝;若废弃法纪而纵容犯罪,则是不忠;我罪当处以死罪。”楚王说:“追捕罪犯而没有追上,不当获罪,你去治理国事吧。”石奢说:“不袒护自己的父亲,不是孝子;不奉行君主的法令,不是忠臣。大王赦免我的罪过,是主上的恩惠;我伏法而死,是为臣的职责。”最终不接受赦令,自刎而死。

李离者,晋文公之理1也。过听杀人,自拘当2死。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今过听杀人,傅其罪下吏,非所闻也。”辞不受令。文公曰:“子则自以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离曰:“理有法,失刑则刑,失死则死。公以臣能听微决疑,故使为理。今过听杀人,罪当死。”遂不受令,伏3剑而死。

注释

1 理:法官。

2 当:判罪。

3 伏:屈身受罚。

译文

李离是晋文公的狱官。因为听信妄言杀了人,就把自己拘禁并判罚死刑。文公说:“官职有贵贱之分,刑罚有轻重不同。这是下属官吏的过失,并非你的罪过。”李离说:“我担任的官职是长官,没有让位给属吏;领取很多俸禄,不与下属分利。现在听信妄言杀了人,却把罪责推给下属,此事是闻所未闻的。”推辞不接受赦令。文公说:“你若自以为有罪,那寡人也有罪吗?”李离说:“法官断狱有法则,错判刑则要受刑,错杀人则要处死。您认为我能听察细微决断疑狱,所以让我出任狱官。现在听信妄言杀了人,罪当处死。”最终不接受赦令,伏剑自杀而死。

太史公曰:孙叔敖出一言,郢市复。子产病死,郑民号哭。公仪子见好布而家妇逐。石奢纵父而死,楚昭名立。李离过杀而伏剑,晋文以正国法。

译文

太史公曰:孙叔敖一言既出,郢都的市场得以恢复。子产病死,郑国人民痛哭失声。公仪先生见到家中的好布而驱逐了家内织妇。石奢放走父亲而死,使楚昭王树立了威名。李离过失杀人而伏剑自杀,晋文公以此整治了国法。

赏析与点评

《史记》的笔法之一就是通过不同列传的排列组合,表达某种特殊的含义。《循吏列传》与《酷吏列传》之间的巧妙组合也是如此。这篇传记中记述的四位国相、一位法官,都是为政宽和、为官清廉、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社稷之臣。其实汉代官吏并非没有仁厚廉正之人,但本篇仅表彰历史人物,并无一句言及当时盛世,折射着作者对现实的深深忧虑。读者若能结合《酷吏列传》阅读,肯定会更有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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