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一种建立在性别基础上的歧视。美国法律只有在两个性别相同的人受到不同对待时才承认歧视。麦金农认为,如果一种规定造成社会不平等,如果受害者正是由于性别而受到伤害,这种规定就是歧视性的。总之,性骚扰是一种性歧视。她抓住了号称平等的美国法律的缺点。
在审理一起女性受害者为保住工作而不得不屈服上司的愿望的案件时,哥伦比亚上诉法庭听取了麦金农的辩护,她指出,性骚扰直接源于受害者的女性地位。1986年,最高法院对此认可,麦金农的斗争取得了胜利。
据美国一个女性组织在1978年至1979年对198名联邦女雇员的调查,有40%的人曾在工作岗位上受到过性骚扰;有25%的人因抗拒此类骚扰而被停止晋升;11%的人被调离;5%的人被解雇。另据美国《红书》杂志对9000余名女性的调查,约有88%的人曾经受过不同程度的性骚扰。据美国劳动女性协会的一项调查,在155名愿意提供答复的女性中,有70%的人因不甘忍受性骚扰而被迫失业。(晓黎,1981年年11月,安尼塔?希尔公开指控她的前上司、最高法院院长候选人拉伦斯.托马斯法官对她有性骚扰行为,至此,麦金农的性骚扰概念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由于电视台实况转播了参议院听证会,使性骚扰变成了一项家喻户晓的罪行。此时,麦金农又为性骚扰提供了更加精辟的概念:工作的不友善环境也可能成为性骚扰的因素。在一个死抠法律条文的社会中,大企业马上想到,它们必须尽快制定有关公约,并张贴在工作场所。
在随后的几年中,许多国家起而效尤,例如法国。在法国,1992年,除法国共产党以外的所有政治组织都通过了女性权利国务秘书韦罗尼克提出的制止性骚扰的法律草案。(法国《新观察家》周刊1994年1月12日)各国都有许多关于性骚扰状况的调查和对策研究,性骚扰正在成为世界通用的一种新的罪名,这是同女性主义者的努力分不开的。
年,中国第一例性骚扰案以原告人胜诉审结。这个案件不仅在我国的司法史上意义重大,而且对于女性主义来说,意义也是非同小可。通过法律手段制止性骚扰可以有力地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使社会上的强势群体不可以为所欲为。我们还应进一步完善关于性骚扰的立法,从而不仅有力地改善人们的工作环境,而且大大提高全体国民的基本素质。
五、女性主义对策
面对男权制的暴力,女性主义对策中首要的目标就是从观念上对这一暴力加以批判。女性主义者尖锐指出,社会不仅容忍男性暴力,而且鼓励它。男性暴力是针对女性的战争。人类是唯一的一个这样的物种,它的一种性别持续地折磨另一个性别。
男权制总是给人们灌输一种错误的观念,似乎男性的掠夺性是“天生的”,是源于基因或荷尔蒙的,因此是不能改变的。男性天生就是要虐待和统治女人的。但是,历史表明,男性并不是一直折磨女性的,两性一度是比较平等的。早期男权制的形成或许是为了推翻女性的统治,但是,即使女性曾经统治过男性,她们也从未将这一统治制度化为母权制,从未试图限制男性的性和生育、心灵和工作。在那些女性拥有相当大的权力的历史时期,她们也从未联合起来反对过男性。
有人看到男性暴力的数据后提出这样一个问题:男性性欲中的哪些因素使他们做这种事?而反对本质主义的女性主义者认为,这个问题的提法本身就是错误的。正确的提问方法是:不同文化对男性气质的建构中有哪些因素在促成男性的攻击性性行为?社会对女性气质的建构以及这一社会的经济结构和社会权力关系中有哪些因素在允许此类行为继续下去?
从表面上看,男性暴力似乎是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无论社会制度是怎样的,文化传统又是怎样的。其实情况并非如此。在一些社会和文化中,人们从不知男性暴力为何物。这一点同这种社会文化中的性别结构有着直接的关系。例如,莱文森(Levinson)对90个小规模民族文化的调查发现,其中的16个文化中基本上不存在家庭暴力问题。再如,在女性主义人类学家桑德(Sanday)对156个部落社会的调查中,47%的文化中基本上是“无强奸社会”。这就说明,至少有一些社会没有受到以性别为基础的暴力行为的侵害。根据一项60年代的调查,在泰国中部地区,家庭暴力的现象也极为罕见。在我国西南部摩梭人的母系社会中,不仅不存在家庭暴力,就连邻里、村落之间的暴力行为也很少发生。此类文化的存在——尽管数量很少——证明,对女性的暴力并不是源于男性生理、男性性欲或男性荷尔蒙的必然现象,而是由社会的性别结构决定的。
跨文化研究表明,对女性的暴力与社会的性别结构有关,具体来说,它同某一社会或文化中有没有“男性理想”有关,所谓“男性理想”是指对统治、强悍和男性荣誉的强调。有社会学家研究了各种与性别暴力有关的因素,得出如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