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六个特权:恢复保险合同效力权。
新《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第三十七条规定作了补充,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七个特权:及时理赔权。
新《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投资问答录:
问:投保人买了保险后,都有哪些主要义务要履行,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利呢?
答:买保险时,为了将来减少纠纷,投保人必须了解并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样才能充分地保证自己的权利得以实现。
1.真实情况不隐瞒
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必须把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如实向保险人陈述、申报和声明。如隐瞒不报,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可不予赔偿或解除合同。
2.如约缴纳保费
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了保险合同,就要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向保险人缴纳保费,如果违约,保险人就可以终止合同。
3.危险增加要通知
如果保险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预料的保险标的的危险在合同有效期内增加,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根据增加的危险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如果被保险人明知危险增加却不通知保险人,因危险增加而发生事故,保险人有权不赔。
4.保险事故要通知
保险事故一旦发生,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迅速调查事实真相,收取证据,及时处理。
5.遇有危险要施救
被保险人要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安全,并根据保险人的建议改进安全维护工作。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尽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
6.有关材料要提供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应当尽力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原因、性质等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