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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为你的投资风险上“保险”(3)(2 / 3)

同,发现很多地方的报销是和自己已经有的社保冲突的,认为不是很划算,于是想退保。如果你在10日内退保了,保险公司会全额返还你1000元。而如果你超过10日后才退保,保险公司只会返还你大概400元左右的现金,两者相差将近600元。

由此可见,投保人一定要充分重视犹豫期,要退保,就要尽快,否则就会给自己造成一定损失。另外,在犹豫期里,我们也要仔细研究保险合同,判断是否有不相符的需要退保。犹豫期条款的设定,充分保证了投保人的权利,可以让我们在挑选保险产品里更有余地,挑错了也不要紧,10天内赶紧退保就行!

投资问答录:

问:我2011年11月买了泰康两份健康保险,然后就出差了,到现在保险合同还未拿到手,请问我现在10天的犹豫期过了没有?

答:一般来说,你去年11月买了两份保险,到现在保险合同还未拿到手,这种事几乎是不会发生的。因为你一直出差在外,造成保单不能送到。但不要紧,犹豫期没有过,因为犹豫期是指自投保人签收保单回执的次日起十日内。

买寿险三大细节需注意,七大特权要牢记

近几年,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增强,很多人开始关注寿险,有些人更把它当成自己和家人发生“意外”后的有力保障器。但其实很多人并不完全了解寿险的相关知识,致使“意外”发生后,与自己设想的结果不一样,以至于连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

第一个细节:一定要搞清楚究竟买的是什么。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向投保人推荐寿险产品时一般都用一种比较隐晦或委婉的说法,例如用“退休养老保障”、“保障抵押专属产品”或“避税理财产品”等词汇来加以“精心”包装。作为投保人,尤其是年轻人,一定不要被包装后的寿险产品迷惑,在购买人寿保险前一定要了解好相关知识,一定要搞清楚这种保险产品究竟是什么,是否适合自己。

第二个细节:别轻信保险人员许诺的保险红利预期收入。

当前,为了激发潜在投保人的投保热情,很多保险公司过高估计分红性寿险产品的预期收益。事实上,分红性寿险的分红与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是密切连在一起的,如果保险公司在经营分红性寿险产品时出现亏损,那“红”肯定就没得分了。所以,保险公司对分红性寿险产品的预期收益“分红”只是他们的一种销售手段,而不是实际情况。一般来说,达到预期收益往往是很难的。

第三个细节:缴费后一定要索取保险公司正规缴费收据。

无论在什么地方,投保人缴费后,都一定要向对方要正规的收据。只有正规的收据才能说明这是保险公司的行为,而不是银行或保险公司营销员的个人行为。如果不是正规的保费收费凭证,而是一些没有编号的收据,假如投保人出险后,可能就会给自己带来麻烦,或者无法保障自己的权益。

七大“特权”要牢记

第一个特权:签收保单之次日起的10日撤单权。

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10日内为犹豫期,在此期间内撤销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全部退还所收的保险费,超过此期限,按保险条款的有关退保规定办理。这一点,上一节有具体说明。

第二个特权: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权。

保险购买人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后,如仍有其他变更事项,可依据新《保险法》第二十条进行变更,此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三个特权:转让保险合同项下受益权。

根据新《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规定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依据新《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第四个特权:解除合同权。

依据新《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对于投保人,如若解除保险合同,在解除保险合同前,一定要慎重考虑,以用足保险合同的附加功能为前提,如“保单质押贷款”功能等,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要轻易解除合同,否则就会带来资金的损失。

第五个特权:责任免除条款的知情权。

依据新《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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