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脱离主人,否则要受严惩。按唐律规定,婢女私逃,达到一天就要杖60下,然后每增加3天罪加一等。即使婢女犯罪,也不能离开主人去服刑,而是在主人家服刑,只不过要加重处罚,实行“加杖法”,比如判一年徒刑的,加杖120次,罪行严重的,每增一等罪,另加杖20次。杖毕仍交原主。
主人对婢女的所有权,还反映在对婢女所生子女的占有上。这是因为,婢既是主人的财产,其所生了_女自然归主人所有,其性质如同主人的马生驹一样,驹属主人而不属马:唐律明确规定:“生产蕃息者,谓婢产子,马生驹之类。”《文苑英华》卷五三一载有“婢判”,反映的就是这一情况。判词内容大致为:阿刘母原来是蒋恭家婢女,怀孕后被放为客女出嫁生下阿刘。当蒋恭去世以后,蒋恭嫂将阿刘充作女婢。阿刘不服上诉。
判文中所争议的问题在于,阿刘母在放免为客女之前已怀有阿刘,蒋恭嫂据此认定阿刘生下后,身份应为蒋家婢女,而不是随其母亲身份成为客女。判词的作者则认为这是站不住脚的,因为阿刘母腹中的阿刘身份应随其母亲,既然母亲的身份已由婢女转变为客女,其腹中的胎儿,身份自然随其母亲改变。作者又援引秦始皇据传为吕不韦之子的典故,指出如果阿刘属于蒋家婢女,那么秦朝岂不要归于吕氏家族了,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蒋恭嫂把阿刘母所生阿刘的身份认作婢女,其所有权理当属于原主人蒋恭家,阿刘母亲无权处置。相反,阿刘的身份若随其母成为客女,那么其母亲便拥有对自己女儿的支配权,蒋恭家则无权干涉。正由于阿刘是婢女抑或客女直接决定了其与旧主人及自己母亲的关系问题,因而阿刘身份的确定,便成为整个判文争论的中心所在。该判文的内容充分说明奴婢无权力处置自己的子女。
婢女对所生子女无处置权,反映在很多方面。比如关于婢女后代的婚姻决定权,《唐律》明确规定:婢女不但自身属于主人,所生子女也应由主人处分。如果婢女私自将所生女儿嫁人,要按所得财礼多少,计赃量刑。达到五匹要判一年有期徒刑,每增加一匹,罪加一等。如果婢女将所生子女送人或出卖,性质更严重,与强盗同罪。
更令人发指的是,主人对于婢所生子,握有生杀大权,杀了白杀,法律没有任何惩罚规定。比如,有个叫钱秋纫的,他的父亲对婢女所生子女就都全部害死。有一天,一婢子将生,钱父又要把孩子溺于水中。钱秋纫请求父亲不要那样做。其父说,你要留他,你就养他。钱秋纫遂抚养这个孩子,取名哥留。
另据《效擎集》卷下《木绵庵记》记载,南宋奸相贾似道,也是婢女所生,并且差点被主母杀掉。事情是这样的:贾似道之父贾涉娶妻杨氏,却一直没有生子,心下常常不足,只好借酒浇愁。酒能助兴,也能乱性。贾涉有一次多喝了两杯,恰好又遇见小婢胡海棠,忍不住做下了苟且之事.谁知道过了不久,胡海棠竟然乳胀腹凸,露出怀孕的迹象。贾涉之妻杨氏看出行迹后,便立即拷打胡海棠,命她交代怀孕情由。胡海棠只得招供,说曾与家主贾涉有过一夜之情。杨氏听后,有点不信,心想这老贾的能力我清楚,他要恁厉害我不早有娃娃了?于是接着拷问,到底还有谁参与其事。胡海棠经不起拷打,终于招供另与家奴似儿、道奴各有一腿。杨氏一听,勃然大怒,心想本来要是老贾的龙种,我还想保全一下,哪知道竟与家奴有涉,当下决定,一旦孩子生下,立即处决。
哪知道老贾人缘极佳,胡海棠刚刚生产,杨氏还没来得及下手,他的朋友们就闻讯而来,纷纷道喜。贾涉仓促间应道:“聊乘一时之兴,不料有此。”众人大笑一番后,都劝杨氏还是收留为好。杨氏无奈,只好答应,但提出一个附加条件,即“此孽子,三种也,宜从三父姓名,日贾似道”,否则就杀掉喂狗。贾涉自觉理亏,只得采纳。自此,该孽种便各取贾涉、似儿、道奴一字而名之为“贾似道”。
二、管教权
尽管婢女在法律上如同畜产,但毕竟婢女有思想,能交流,主人为了获得更好的服务,往往要对其再三进行教化,使其奴性十足。
明万历年间,庄元甫在其所撰《治家条约》中,对此有具体论述,内容大致是:对于奴婢,有事没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轻者罚钱,重者鞭责。这样,既能促进生产,又能节约开支。况且女子与小人,越是饱暖越生事端。为了防患于未然,应当让她们天天累死累活,“使力疲于奔走而不暇”,没工夫胡思乱想,这样就能把她们培养成合格的有用奴才。
也有的较有人情味,以循循善诱的态度引导奴婢:咱们虽是主仆关系,但也是利益共同体。我们做主人的,一向待你们不薄,不但不轻易责罚你们,反而田园让你种着,荒山任你开发,宅子任你住着,到死了墓地还任你葬着。你们应该“饮水思源,存心护主”,这样才能安居乐业。否则,只图一己之利,损害主人利益,到头来反而危及自身利益。要知道没有大家,哪有小家;没有集体,哪有个人?到时候弄到“有田不得种,有山不得葬,有屋不得居”,后悔可就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