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度晚年,只好自杀了事。
申生死后,骊姬又进谗言,说公子重耳、夷吾也参与了阴谋。重耳、夷吾不愧是小妾所生,哪管什么礼仪道德,一见大事不妙,立马就出逃了。这样,竞争对手都被解决了,而献公完成历史使命后,很快也死了。这样,奚齐如愿以偿成了国君。不幸的是,好景不长。申生的老师里克心有不甘,于是作乱杀了奚齐。骊姬又立卓子为君,仍没逃过被杀的命运。再往后夷吾继位,却被秦国俘虏,多年之后重耳为君,晋国才算安定下来。
当然,以妾为妻导致内乱的事情,在春秋时期还有很多,于是人们得出结论,以妾为妻为祸乱之源,千万要严防死守。公元前651年,齐桓公与十多个诸侯在葵丘订立了一份盟约,其中有一条就是“毋以妾为妻”。
应该说,对于以妾为妻的“危害”,大家都有切身体会,所以一般情况下都能做到自觉抵制。比如卫大叔疾让妾与妻地位相等,结果妻子被岳父接回娘家,自己被迫逃亡。风氏为庄公之妾,僖公之母。僖公继位后,风氏就被儿子荨为夫人。但也只能关起门来做夫人,诸侯对此就是不承认,秦国就不愿以夫人的礼节对待她。
不过,葵丘之盟,仅是盟约,并未上升为法律。进入帝制时代以后,对于颠倒妻妾的行为,开始适用法律惩罚。西汉时的孔乡侯傅晏,是哀帝皇后的父亲+就因为以妾为妻的罪名,被削去爵位,全家流放到合浦。晋代对于妻妾不分也持严厉的态度,晋武帝于泰始十年(274年)下诏:“嫡庶之别,所以辨上下,明贵贱,而近世以来,多皆内宠,登后妃之职,乱尊卑之序。自今以后,皆不得登用妾媵,以为嫡正。”到了唐代,《唐律》明确规定:以妻为妾,要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妾为妻,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末了还得改正过来。明律和清律都有处罚“妻妾失序”的专门条款,“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
但在实际生活中,法律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因为解释权仍归男人自己。如果男人比较传统,尊重礼法,他们就不愿以妾为妻。比如苏东坡的宠妾王朝云,在苏东坡失意的时候,一直随侍左右,还为他生过孩子。苏东坡在嫡妻已死的情况下,仍未为王朝云“转正”。王朝云死后,苏东坡也只是在她的墓碑上写着“姬人”二字。
当然,像苏东坡这样死脑筋的毕竟不多。比如《旧唐书》记载了李齐运身为礼部尚书,让他的小妾卫氏当正室,而且“冕服以行其礼”。到了宋代,以庶为正的事情更多,比如官员王景宗就上书要求以妾为夫人。明清时期,妻死以后把妾“扶正”为继室者更加常见。在山东嘉祥、东阿等地,“正室无子,侧室生子而正室身故者,得以侧室为正室,但须得亲族同意,或由其子于嫡母故后,得亲族同意,奉生母为父之正室”。小妾成为继室,不能自动替补,需经宗族及妻的娘家认可,被扶正者一般还应出身良家。
妾如果被“扶正”,就要承认原配娘家与自己的母女关系,在礼仪上以他们为主。《儒林外史》第五回写严监生在妻子病危之时,把生了儿子的妾赵氏扶为正室,就生动地反映了这种礼俗。赵氏先尽心照顾病重的严妻,并表示愿意代死,严妻很感动,同意死后让赵氏扶正。严监生又送上银子,得到两位妻舅支持。然后,又遍请家族亲眷赴宴,拿出病危妻子让赵氏扶正的遗嘱,取得大家谅解,严监生这才和扶正的赵氏拜天地,拜祖宗,旧酒装到了新瓶里。
尽管如此,妾成妻后仍与本来的正妻地位不同。比如,严监生病死后,接着赵氏所生的小儿子又出天花死了。按照礼教“母以子贵”,赵氏有这个儿子时,大哥严贡生就认这个弟妇。可是一旦这个儿子死了,严贡生就乘机来夺财产,说是要由自己的第二个儿子过继到严监生这一房来,口口声声骂赵氏是小老婆,要赶出去,逼得赵氏到衙门喊冤。按照清代的法律:无子的寡妇必须给亡夫立嗣,才可以名正言顺地管理亡夫的财产;而立嗣的对象首先应该是亡夫的侄子,没有亲侄要立堂侄,没有堂侄再推至同宗侄辈。如果立嗣对象有争议,就要由宗族公议,严监生只有严贡生一个兄弟,而这个兄弟又有五个儿子,完全符合立嗣的条件。严氏宗族又由严贡生控制,原来倾向于赵氏的王氏兄弟是外姓人也做不了主。宗族公议不成,官府也难以处断。两房打了多年的官司,最后严贡生还是达到了目的,严监生十几万家产还是由严贡生的二儿子继承了十分之七;赵氏虽然保住了遗孀的名分,却被迫和这个不请自来的过房儿子分家,只得了十分之三,搬出独自过日子。
实际上,妻妾关系十分复杂,这不但取决于既定的地位,也取决于丈夫的态度,要不人们老说“态度决定一切”?如果丈夫对妾态度一般,妾就只好夹着尾巴做人,想出头只有自找没趣,《红楼梦》里的赵姨娘可以说就是这方面的典型。如果丈夫对小妾十分热情,做大老婆的就得想开点。再比如《红楼梦》里的邢夫人,就为广大妻子做出了榜样。她不但不跟小妾争风吃醋,丈夫看上鸳鸯小姐碰了一鼻子灰后,邢夫人竟亲自出马,向贾母求情,弄得贾母不知道该怎么说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