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读零零>>凄艳的岁月:中国古代妇女的非正常生活> 第7章 妇者伏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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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妇者伏也(5)(3 / 3)

,而是解除两家关系。但也有离婚之后,仍保持两家关系的。如《左传》记载齐桓公要求与叔姬分手,但并不绝婚,得到鲁文公的同意。又如曹操与T夫人交恶,曹操将丁夫人给休了,但并来绝婚,只是想作个冷处理,让丁夫人反思一下。过了一段时间,曹操亲自上门,想恢复夫妻关系,不料丁夫人却是认真的。丁夫人当时正织布,听说曹操来看她,仍然织布如故。曹操进屋之后,故作亲昵状,搂住丁夫人的肩膀说,你看看是谁来了?咱们回家去吧?准知丁夫人既不回头看,也不回答,仍是专心致志地织布。曹操无奈,只好原路回家,走到窗外,仍不死心,再问:“难道我真的没机会了?”丁夫人不应。曹操终于死心,说:这次我可来真的了,于足正式绝婚。

另外,如夫妻一方死亡,并不意味着两家婚姻关系的终结。如要断绝两家婚姻,仍须正式写休书。当然,即使写过休书,也不见得完全脱离关系。比如双方育有子女,按律男孩要归夫家,女孩大多归夫家,也有判归妇家的。但无论判给何方,母子关系都不会中断,历代法律均予保护。如离婚之妇死后,子女有服丧的义务。儿子如有出息,遇有封赠或恩荫之事,被休的母亲仍享有此种权利。

综上所述,离婚作为调节夫妻关系的最后手段,基本上是以男子为主导的。男子有多种离婚的理由,并将这些理由无限扩展,基本上想离婚就能离婚。妇女只在特定的条件下才有权离婚,有时正当的离婚权利也得不到支持。即使离婚后,受伤害的仍是妇女。男子可以顺利地再婚,女子则受到歧视,再婚也较为困难。另外,在财产分割、子女所有权方面,女方还要遭受重大损失。因而,离婚大部分情况下对妇女都意味着伤害。

§§§第四节贞节

夫妻共同生活,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夫信妇贞”,这对男女双方都适用。比如《魏户律》就规定,对于那些“弃邑居野”而“檄人妇女”的行为,要进行处罚。看来早在先秦就有大款从城里跑到乡下买别墅,利用环境便利包二奶的。而且这种现象很普遍,要不政府是不会通过法律下禁令的。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对男人的禁令不是十分有效,所以秦统一后,再次强调:丈夫如果与人通奸,其行为就同公猪跑到别家卖骚,妻子有权将其杀死,就像杀死一头猪一样,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秦汉以后,对于丈夫的不贞行为,也有相关规定,比如汉代对于丈夫的私通行为,要处以城旦舂。若是领导干部与人通奸,罪加一等,以强奸论处。但从整体上看,对男人的处罚多是停留在条文上,实际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尤其随着儒家正统观念的不断渗透,法律倾向于对妇女的单方面惩罚,而对男人的不忠则抱着放任的态度。除非********的需要,才通过作风问题说事。所以,说到贞操问题,一般均指妇女。一般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处女贞,即婚前不与别的男人发生性关系;二是守贞,即婚后只与丈夫发生性关系;三是守节,即丈夫死后要守身如玉。不过,有关妇女贞操观的发展,本身也有一个历史过程,它有一个由宽松到紧张,由简单到复杂的过程。

一、处女贞

我国古代重视处女贞操、嗜好处女的思想在《周易》中已有所表露。秦、汉以后,开始崇尚女子贞节,对女子婚前守贞的要求和处女嗜好的心理一步步强化。但在宋明之前,对妇女贞节的要求比较温厚、宽泛,一旦生米做成熟饭,家长也不以为忤,甚至促成其事。比如韩寿偷香,就是典型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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