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读零零>>凄艳的岁月:中国古代妇女的非正常生活> 第7章 妇者伏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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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妇者伏也(5)(2 / 3)

了,就要秋后算账。说起来这都是儆示妇女的:这离婚的事,你们最好还是交出决定权,不然有你们后悔的。

妇女主动要求离婚往往要付出代价:据唐人范摅的《云溪友议》记载,颜真卿任临川内史,当地有一书生名叫杨志坚,“嗜学居贫”,其妻因不堪忍受贫困,“索书求离”,杨志坚无奈赋诗一首,内含允许离婚之意,“其妻持诗诣州,请公牍以求他适”。对于杨妻主动离婚的行为,颜真卿大怒,以其“侮辱乡间,伤败风教”为由,将她笞二十,最后仍“任其自嫁”。在这个故事中,扬志坚的妻子虽然如愿离婚,但却没有赢得道义上的支持,不但被打了板子,而且成了反面教材:由于这些原因,妇女求助法律离婚的很少,至于协议离婚,更是男人说了算。即使真的离了婚,这些妇女也会遭到人们的非议。

有时候,妇女明明有离婚的道理,可是官方就是不答应,《通制条格·卷第四·嫁娶》记载了这样一件事:至元十六年五月,清平县樊裕告女婿刘驴儿做贼,要求女儿与其离婚。清平县有关部门这样判决:“夫妇之道,人伦之重。若男弃妇,犹有三不出之义、女子从人,岂得反弃其夫?”要求不被支持!甚至贵为宰相,也难以让女儿离婚、北宋中期宰相向敏中,其女病笃,而女婿皇甫泌却终日在外泡妞,了敏中不得已,上书皇帝请求批准女儿与皇甫泌离婚:向敏中企图借助皇帝的权威准其女儿离异,结果却不了了之,

最后,谈谈离婚的程序。春秋经传所载离婚之事虽多,但离婚程序却很少涉及。今天能见到的大致如下:若是普通百姓休妻,只须请人到女方家,告诉女方家长说:“男方说是他自己不好,实在不配和您的女儿吃一锅饭,他请我来跟你谈谈。”女方家长则回答说:“都是小女不好,这是我的责任,就照男方说的办吧”客人走出来,主人送到门外,离异就告成功。贵族离异的过程大同小异,由男方派一家臣到女家,对女方家长说:“我们主人不会处理家事,不能和您家小姐长远侍奉祖庙,他派我来转达您老爷。”女方家长还是客气:“不要这样说,这都是我以前没把姑娘教育好,现在我一定从命。”男方把女子当初出嫁时的嫁妆还给女家,这事就办完了。从上述过程可知,离婚纯属私人事务,双方家长打个招呼就行了,不须经过官方认可。这时离婚仍在礼的范畴之内,尚未人律。

到了汉代,离婚之事已有法律规定。如《九章律》规定“弃妻畀所赍”,离婚时男方要归还嫁妆。但离婚的具体程序,已不可考。汉以后,官员离婚似乎要请求皇帝或有关部门批准,始能离婚。前面所述向敏中之事,大概就有这个因素。至于清代则明确规定,官员休妻,如妻子曾经受封,那就得向刑部申请,经刑部审理后,如果符合离婚条件,这时才准予办理离婚手续。如不合规定强行离婚的,要按律治罪。但如是平民百姓,就没必要这么慎重了。在唐代,如果男方提出离婚,只要丈夫及双方家长签字,并经邻居作证后,离婚就可生效。女方意见如何,无须予以考虑。若是女方要求离婚,就复杂得多了,妇女首先要征得男方同意,并做出书面证明,然后呈请官府批准,这才能离婚改嫁。如果丈夫失踪或者逃亡,妇女无法征得丈夫同意,则可直接陈请官方批准。这时官方有裁量权,如认为合法,就可在丈夫缺席的情况下,判决离婚。

宋代离婚证书由丈夫签写后交给妻子,如丈夫不会写字,可以用打手模代替。但是,古代会写字的人少,所以打手模的居多,写字的则不常见,到了元代,规定手模无效,必须明立体书,才能生效。不过民间还是看重手模,除书写文字外,手模仍不可少,当然,如男方父母健在,仍应征得父母同意,休书也需证人,最后经官方批准生效,这与唐代是相似的。

休书的格式,在敦煌发现的唐代离婚文书中可见一斑。“敦煌文书”中的休书被称作“放妻书”,内容大致如下:先说夫妻结合和分手都是前世因缘,应该好合好散。然后丈夫祝愿妻子离婚之后,“重梳蝉鬓”,再整美眉,打扮得漂漂亮亮的,找一个更好的男人做老公。至于咱们夫妻,应该“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从此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甚至还要“伏愿娘子千秋万岁”,整篇文书写得幽默有趣。

宋代离婚文书大体如此,先将妻子猛夸一通,什么“柔容温和”,又是什么“六亲赞美”,总之是个好姑娘。遗憾的是两人没这个缘分,但也说不上怨谁不怨谁的问题。想来是前世怨家,这才弄到两人“猫鼠同窠”的地步。与其弄得六亲不睦,不如协商离婚,好合好散。最后也是祝愿妻子嫁个“重官双职之夫”,并预祝“娘子千秋万岁”,通篇不提离婚的真正原因,体现了“君子交绝,不出恶声”的传统美德。

清代离婚文书,与宋明无大差异,也是先写离婚出于情意,并无逼迫;既离之后,听凭改嫁。然后注明离婚日期,最后由丈夫亲书画押,打上手模。

离婚之后,妇女恢复本来身份,仍归本家,这叫做归宗,因而妇女离婚也称“来归”或“大归”。需要指出的是,古代婚姻,系“合二姓之好”,因而离婚非仅取消夫妻二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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