况对丈夫来说,离婚可以重新评估其内在价值,看到底增值多少;对妇女而言,有时也是一种解脱,因而,离婚总是难免的,谈不上什么难舍难分。
一、离婚的主要方式
中国古代法律关于婚姻解除的方式有七出、义绝和协离三种。
(一)“七出”休妻
按照《大戴礼记·本命》中有关规定,妻子有以下七种过失丈夫有权休妻:一是不孝顺父母,二是不能生育,三是淫,四是妒,五是有恶疾,六是多嘴多舌,七是窃盗,这就是所谓的“七出”。
1.不孝顺父母。《大戴礼记·本命》载:“不顺父母去,为其逆德也。”女子嫁给丈夫为妻以后,她不单单以妻子的身份出现在夫家,同时也要以媳妇的身份出现。她所侍奉的对象主要不是丈夫,而是公婆,以及夫家其他成员。孟子说“娶妻为养”,也就是男子娶媳妇,首先不是为自己方便,而是用来侍奉自己的父母。如果儿媳妇不孝顺公婆,自然是对这一基础的破坏,因而就不为夫家所容。比如,西汉人鲍永,对后母非常孝顺。她的妻子就因为当着后母的面叱狗,结果被鲍永休掉!
与此相反,如果媳妇孝顺公婆,即使为此得罪了丈夫,法律也会维持媳妇的权利。白居易曾经判过这样一件出妻案:有个农夫下地干活,妻子在送饭的途中,刚好碰见了公公。公公这时也饿了,不由分说将媳妇带的饭吃了。丈夫在田间左等右等不来,饿得心慌,一怒之下,就要休妻。妻子不服,两人打起官司来。白居易的判决书是这样解释的:从夫妻的角度来看,妻子应顺从丈夫。妻子让丈夫挨饿肯定不对,丈夫休妻也有他的道理。但从翁媳的角度看,媳妇让公公先吃也不错。天大地大,老子最大。在丈夫与公公之间,如果作一个选择,只能公公优先,丈夫靠边。据此看来,媳妇做得没错。丈夫休妻,于理未通。驳回上诉,维持原配。对妻子而言,公婆比丈夫更重要。得罪丈夫尚有挽回的余地,得罪公婆只有死路一条。
2.无子。《大戴礼记·本命》载:“无子,为其绝世也。”婚姻的目的是“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没有生男孩就等于没完成应尽的义务,对不起父母,对不起祖宗。所以孟子才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为了传宗接代,只好不客气,休妻没商量。
曹植有一首《弃妇》诗,其中写道:“有子月经天,无子若流星;天月相终始,流星没无精。”意思是说,不生男孩的妇女,就像流星一样,在夫家呆不长;只有生了儿子的妻子,才能像明月一样,长存天际,也就是能在夫家站稳脚跟。曹植这首诗,实有所指。据说有一位叫王宋的姑娘,是平虏将军刘勋的妻子。结婚20多年以后,刘勋变心了,爱上了一个司马家的姑娘。山阳司马是当时的名门望族,人家肯定不愿给他做妾。为了与司马家结亲,刘勋竟以王宋不能生子为由,将王大娘休掉了。
由于无子性质严重,即使媳妇出身高贵,相貌、品德出众,只要无子,也难逃被休的命运。春秋时卫国夫人庄姜,据说她“手如柔荑,肤如凝脂,领如莸蛴,齿如瓠犀”。又说她“巧笑倩兮,美目盼兮”,一举一动能把人迷死。可就这样一位大美女,后来也被休掉了,原因就是她没生男孩。相反,如果媳妇有子,即使丈夫不喜欢,由于考虑到儿子的感受,也能稳固在家中的地位。司马炎与妻子张氏关系本来不错。后来司马炎娶了小妾,就开始对张氏疏远了。司马炎得病,张氏去照顾他,却被他斥骂。张氏又惭又怒,于是绝食。张氏的儿子们不干了,也都绝食了。司马炎只得向张氏道歉,并且私下对别人说:“老物不足惜,虑困我好儿耳!”
到了唐代,无子的罪过更大。在《唐律》中,“无子”排在“七出”第一位,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明清。不过,到了后世,丈夫们也明白过来.妻子再不好,毕竟感情基础牢固,动辄将人家休了,不仅对不住老婆,而且对自己也没什么好处。所以“无子”出妻的少了,代之以纳妾生子、妾所生子,所有权仍是妻子的,这跟现在的借腹怀胎差不多。不同的是,妾生子后,要对人家负责,不能出点钱了事,以后就是一家人了。这就形成对妻子感情上的考验:或者无子被出,或者大方地为丈夫纳妾,博得贤妻的美名。实际上这是两难选择,可是谁让你不会生男孩呢?古代人不明白,生不生孩子,是丈夫与妻子两人决定的;至于生男生女,更是丈夫的责任。要说休,应该休的是男人。可是古人不懂这个道理,把责任全部归于女方,这真是比窦娥还冤啊,3.淫僻。“淫”指的是妇女有放纵淫乱的行为;“僻”指的是行为乖张。“淫僻”两字,以“淫”为主,这是古人最在意的,《大戴礼记·本命》载:“淫,为其乱族也。”男人之所以特别忌讳妇女淫乱,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家族血统的稳定。最初,男人关心的主要是婚后守贞,对婚前不太在意。据说有一个少数民族,女子在婚前性对象越多,就越受到宠爱,这说明人家有魅力。但结婚后就不行了,只能向自己的丈夫提供性服务,这样生的孩子才是自家的。但也有特殊情况,假如姑娘过门时已怀了人家的宝宝,当时又看不出来,这样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