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规定,丈夫殴打妻子,没有致伤的,不论罪;致伤的,妻子告发,依凡人斗殴减二等治罪,致死的绞监候,故意杀害的绞立决。与唐代相比,量刑起点相同,都是致伤。不同的是,明清两代又多了妻子告发的规定,如果妻子不告,丈夫仍能免予处罚。但在男女地位极端不平等的社会里,让妻子告发丈夫,可不是件容易的事,估计大多数妻子都会选择忍耐,这实际上使丈夫在大多数情况下都能逃过惩罚。如果妻子因不堪虐待而自杀,则被认为是自寻短见,不承认丈夫对妻子威逼致死的罪名。如《清律总注》说:“家庭闺间之内,妻妾之过失不论大小,本夫殴非折伤也得勿论,自愿轻生何罪有之?”
另外,在适用死刑上,清代也比唐代减轻。唐代误杀适用绞刑,清代改为绞监候;故意杀人的在唐代适用斩刑,而在清代则适用绞立决,孰轻孰重一目了然。
(二)对妻子的惩罚越来越重
对于妻子殴打丈夫的行为,一般均予严惩。而且随着历史的发展,对妻殴夫的惩罚越来越重。比如,对于妻殴夫,唐代是这样规定的:如果妻子殴夫,处有期徒刑一年;若殴伤较重,量刑时比常人斗伤律加三等;如果殴夫致死者,要处以斩刑。明清两代则这样规定,如果妻子殴打丈夫,不管丈夫告发与否,均杖一百,如果有伤,加凡人斗殴三等治罪,若致残废,绞立决;倘若致死,则斩立决;若故意杀害就凌迟处死。
两相对比,我们发现在适用死刑方面,明清要比唐代严酷得多。唐代妻殴夫,只有致死,才适用死刑,而明清两代则致残就可适用绞刑。同时,唐代最高刑是斩,而清代竞适用凌迟酷刑。比如,嘉庆四年(1799年).福建长汀钟学友被妻郭氏毒死,原来郭氏8岁就到婆家为童养媳,备受丈夫虐待,钟又把女儿出卖,这才起意害死丈夫,结果仍被凌迟处死。
(三)同罪异罚
同罪异罚是夫妻不平等的重要表现,这在夫妻相殴中表现得非常明显。仍以汉代为例,同是《贼律》,有关妻殴夫的规定是:“妻殴夫,耐为隶妾。”剃掉女人的头发,与剃掉男人的头发胡须相比,这本来对妇女就不平等。何况还要罚做婢女,明显比对丈夫的惩罚加重。同时,对于“妻殴夫”的惩治,是完全无条件的,并不像夫殴妻,需要区分不同的背景、原由和形式,这也是男女不平等的表现。
唐代也是如此。对于妻殴夫,唐代规定,只要妻子殴夫,即使无伤,也得判处一年有期徒刑,而丈夫殴妻,有伤才开始量刑,无伤就是白打。妻子如果殴夫重伤,要比凡人加三等治罪,也就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同等情况下,夫殴妻减二等,这一来一去就差了五等,同罪异罚表现得非常明显。最后,如果妻殴夫致死,无论故意与否,也不管用没用刀,一律处以斩刑,这比之丈夫有斩绞之分,也有所不同。
清代与唐代差不多,如果丈夫殴打妻子,没有致伤的,不论罪;致伤的,妻子告发,依凡人斗殴减二等治罪,致死的绞监候,故意杀害的绞立决。而妻子殴打丈夫,不管丈夫告发与否,均杖一百,如果有伤,加凡人斗殴三等治罪,若致残废,绞立决,倘若致死,则斩立决,若故意杀害就凌迟处死,同罪异罚更加明显。
在实践中,对妇女从重而对丈夫从轻的处罚表现得很充分。以丈夫杀妻而言,比如四川郸县人刘潮俸,外出归来让妻子张氏做饭,张氏嫌他挣钱少,有点不想理他。刘潮俸感觉很没面子,一生气就将老婆打死了,结果被当局判绞监候,秋后处决。
再以妻子杀夫为例,有一位罗小么,好吃懒做,家里老没钱用,就想了个坏主意,让自家老婆卖身养家。罗小么的老婆阿菊本是良家妇女,说什么也不干这等勾当。罗小么眼见家有摇钱树,就是不能开发利用,心里很着急,免不了对阿菊又打又骂。可能一直没打伤,或者打伤了阿菊没告官,所以官府也没判他的罪。最后阿菊实在忍不下去了,只好答应接客。罗小么幸冲冲地寻得奸夫安阿二,当场让二人苟合其事。不料完事后安阿二不肯给钱,发生了争吵。看来罗小么是个窝里横,只会对老婆厉害,吵了半天也没弄到钱,安阿二一拍屁股走了。罗小么见第一笔生意没成,仍不死心,又要去外面拉客。阿菊不干了,于是罗小么骂妻子不知好歹,阿菊眼见丈夫这么没用,忍不住出言顶撞。罗小么哪受过这种气,举棒就打。这时阿菊正烧开水,顺手就端起沙锅向罗小么泼去。阿菊本意是吓吓丈夫,不料丈夫外强中干,毫不中用,一泼就死了。按说罗小么逼妻卖奸,无耻已极,死有余辜。阿菊作为受害者,又是误伤,说什么也得判个死缓什么的。不料当局竞以“名分攸关”为借口,仍旧判阿菊斩立决。
在这里,刘潮俸是故意杀人,但只判为绞监候。阿菊是误伤,又是受害者,情有可原,却被判斩立决,男女适用刑罚轻重之别,十分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