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读零零>>凄艳的岁月:中国古代妇女的非正常生活> 第3章 妇者伏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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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妇者伏也(1)(2 / 3)

由于妻子系花钱采购而来,形同物品,所以丈夫就有可能利用妻子保值、生息。如果需要,丈夫可以将妻子典卖,就像处理私人财物一样。

丈夫典卖妻子,先秦已存在,历代皆有,流行于宋、元时代,明、清沿袭成俗。唐代盂綮《本事诗》中就记载了这样一件事。唐玄宗李隆基的兄弟宁王李宪,由于受到皇帝的宠爱,地位高了,钱也多了,饱暖思淫欲。家里有宠妓数十人,都是上上之选,还不满足,偏偏看上了在他大宅门外卖烧饼小贩的老婆。据说这个卖饼者妻“纤白明媚”,宁王对她一见钟情,当下就给了这个小贩一大笔钱,将人家买了回来。对于这个小贩而言,可能打一辈子烧饼也挣不了几个钱,想发家致富门都没有。如今王爷赏脸,哪能敬酒不吃吃罚酒?毫不犹豫,就将老婆给出卖了。何况,让老婆跟着人家王爷过日子,总比跟着自己受罪强。实际情况也是如此,宁王虽然不缺女人,却格外宠爱这个小贩之妻,据说是“宠惜逾等”。

在这件卖妻案中,一个愿买,一个愿卖,按说没什么出奇的,问题出在宁王喜欢多事。一年后,宁王忍不住让小贩之妻忆苦思甜:你这一向可满意吗?早该把前夫给忘掉了吧。不料小贩之妻并未像现代女性那样,顺着他的意思回答,而是默无一语。宁王干脆把那个卖烧饼的叫到府上,让他们相见。这时候,小贩之妻看着小贩,“双泪垂颊,若不胜情”,弄得宁王老大的没意思,只好找个台阶下。当时宁王府上有客十余人,皆当时文士,宁王就命他们就此事赋诗以志留念。王维当时也在场,他看到此情此景,对小贩之妻深为同情,于是写下了“莫以今时宠,难忘旧时恩。看花满落泪,不共楚王言”,以昔夫人相比拟。宁王终于认识到感情的问题太复杂,贵为王爷,在一个女人心目中的地位,还不如一个卖烧饼的,最终大度地让他们夫妻团圆了。

上述卖妻属于一次卖绝,卖了按说就不能赎。何况免费回赠,也只有宁王这样喜欢作秀的人才能有此举动。由于穷人家娶个老婆不容易,所以能不绝卖最好还是不绝卖。据说群众是真正的英雄,至少在创造性方面这句话说得很对。到了元代,又出现了雇妻这一新生事物。雇妻形同租借,丈夫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把妻子有偿地租让出去,但仍保持夫妻关系。在合同生效期间,雇主和被雇之妻可以自由地发生两性关系。丈夫不得过问,法律也予以保护。期满以后,妻子要按时回到丈夫身边,恢复正常的夫妻生活。如果雇主与人家老婆日久生情,女方就要斩断情缘。如果雇主只管纠缠,这时候国家就不客气了,就要以犯奸论处。赵翼《檐曝杂记》载,甘肃省男多女少,于男女之事非常看得开。如某人娶妻后不能生子,可以借他人妻子生育,明立书卷,过期后原夫领回。有的外地游客则租妻取乐,当然也要与人家丈夫立下条约,然后就可公开宿在男家,人家丈夫还要避到外面,直到合同到期,丈夫这才还家。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到期后,一天也不能多待,即使女方与游客感情甚好,也决不能违约。要想重续鸳梦,就得重订合约。近代闽浙山区,也有此俗,称作“挂帐”。

雇妻之事一直到近代都很流行。比如曾国藩手下大将鲍超,年轻时由于生计困难,就曾将妻子雇与他人。后来鲍超在平定洪杨之乱中立下大功,又将妻子赎了回来。用韦小宝的话说,这叫故尺情深。实际上鲍超确有对不起老婆之处,富贵后仍不忘故剑,也是鲍超可爱之处,不愧深受曾国藩多年教导。

除了卖与租,还有共享的。这种方法对丈夫更为有利,不但不会失去老婆,挣钱的同时照样能过夫妻生活。在这方面,东北的“拉帮套”最为出名。在东北某些地区,有的家庭生活较为困难,就可以招来无力娶妻的男子,让他做义务工,帮他们养家鍸口。当然,活不能白干,这时候老婆就显示出其价值来,通过提供性服务,达到各取所需的目的,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拉帮套”,

三、夫妻相殴

由于妻子属于丈夫的私有财产,两者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的,这里试以夫妻相殴加以说明。对于夫妻相互殴打事件,对于夫殴妻与妻殴夫的处罚是不同的,而且随着历史的发展,对妇女的惩罚趋于加重,而对殴妻的丈夫相对宽容。

(一)对丈夫的惩罚逐渐减轻

关于夫殴妻,在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这样规定:如果妻子凶悍,丈夫对妻子加以体罚,不能超过一定限制。如果撕裂了妻子的耳朵,或折断了四肢、手指.或造成脱臼,丈夫要处以剃光鬓毛服劳役的刑罚。到了汉代,情况就不同了。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贼律》有关夫殴妻的规定是,只要丈夫进行体罚时没有用兵器,哪怕“决其耳”、“折肢”、“肤体”,也不用承担任何罪名。

再拿唐代与清代相比,也可发现同样的规律。唐代有关夫殴妻的规定是这样的:丈夫打伤了妻子,比常人打架斗殴处罪要轻二等。如果不小心打伤了,也得减凡人二等处罚。当然,丈夫应注意不能将妻子打死,打死了照样判绞刑。最严重的是用刀杀死或故意杀妻,这时要判丈夫斩刑。

明清法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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