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读零零>>凄艳的岁月:中国古代妇女的非正常生活> 第3章 妇者伏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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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妇者伏也(1)(1 / 3)

夫妇之道为人伦之始,古人最重夫妻关系。为人妇然后为人母,也是古代妇女最正当的“职业”。但权利往往意味着更多的义务,这一点在主妇身上表现得十分明显。她们对丈夫要贞,既包括婚后的守贞,也包括婚前的处女贞、丈夫死后的守节。丈夫如果不喜欢她们,总是有充分的借口为他们预备着,抛弃妻子只不过像喝杯水那样简单。她们对公婆要顺,这种顺是无条件的、全方位的,因为她们嫁的不仅是丈夫,更是家族。在和谐至上的古代社会,妻子如果不牺牲自己而追求个性发展,所谓的和谐社会就难以实现,因而不顺的妻子总是社会打压的对象,她们的必然结局就是被休。

§§§第一节夫妻关系

按照《说文·女部》的说法,“妻,妇与夫齐者也”,乍一看似乎夫妻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所谓妻与夫齐,本来的意思是说妻的地位随丈夫而变化。丈夫的地位高,妻子地位也高;丈夫的地位低,妻子地位也低。这恰好说明了妻子对丈夫的依赖性,夫妻地位是不平等的。夫妻地位不平等,表现在夫妻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比如夫妻婚姻为买卖婚,丈夫对妻子可以打、可以骂,需要了还可以转手倒卖。丈夫犯了罪,妻子也跟着受株连。如果夫妻犯了同样的错误,对丈夫的惩罚明显低于妻子。在讲究伦理的社会里,丈夫是家长,妻子是卑幼,同罪异罚也是必然结果。夫妻不仅生前不平等,死后享受的待遇也不一样,服制的不同正是这一现象的反映。

一、婚姻的买卖性质

男女地位不平等,自定婚之日起就决定了。中国古代的婚姻,实质上属于买卖婚,女方实际上是作为财物出让给男方的,一旦婚姻确定,女方即属男方所有,根本谈不上平等。

中国古代的婚姻形式主要表现为聘婚制,它表现为“非受币不交不亲”,带有明显的买卖婚痕迹,聘娶婚的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等“六礼”。“六礼”中,“纳征”指男方要向女方交付一定数量的聘金、聘礼。聘金、聘礼就是妇女的身价,女方条件越好,聘礼就越重,以财产多寡而论婚姻成为社会中常见的现象。王充在谈到当时婚嫁情形时说:“富贵之男娶得富贵之妻,女亦得富贵之男。”老百姓说的通俗些,说什么:“穷攀穷,富攀富,叫化子攀个拨浪鼓。”

不过,穷到什么程度或者富到什么程度,彼此恐怕都不清楚,所以定亲前探探对方家底显得极为重要。否则男方借点钱存到钱庄里冒充大款,结婚后女方岂不后悔?这时候就显着媒人的重要性了。当然,媒人不用直接问,只要漫天要财礼就行了。男方如果经济实力不够,满足不了女方的预期要求,这婚事只能告吹。对男方而言,也不是完全被动挨打。女方漫天要价,男方可以就地还价。毕竟女方要价是有虚头的,如不还价,肯定吃亏,到时退货就麻烦了。中国人为什么喜欢讨价还价?估计跟这个传统有关。媒婆常发的牢骚是“我腿都跑细了”,媒婆小腿跑细并不是给男女双方传情书所致,而是双方价钱老谈不拢,媒婆就得一直在两边来回跑。有时好容易价格谈拢了,但媒婆却没好结果。比如女家恶意哄抬物价,又比如男家不守诚信,娶亲之日仍不兑现聘礼,这时候两头不是人的就是媒婆。

对于这种民风,道学家很不满意,蔡襄在福州做地方官,看得多了,感叹世风日下,人心不古,批评说:娶妻本是为了传宗接代,看重的应该是人品,可这些男女们左右谈的都是钱,一点素质都没有。司马光更上火,批评遍地都是贪财小人。娶妻时,先问人家能给多少陪嫁,嫁女时,先问人家能给多少聘礼。元代郑介夫说的更直白:收了人家的钱还说是聘礼,呸!这哪里是什么聘礼,不就是货物卖价吗?这与牲口买卖有什么区别?宋仁宗曾下诏“禁以财冒士族娶宗室女者”,由此可见,宗室女子嫁人,也是向钱看。只要钱多,出身就不用讲了,大家糊里糊涂过去也就算了。

婚姻买卖更严重的是公开化。比如清代宣统年间的湖南《永绥厅志》上记载说:苗族人婚姻嫁娶就像买卖货物一样,不讲婚姻之礼,只讲男方送牛马的数量,然后派中间人去说合就可以了。按当时的大致标准是一名女子用牛马五六匹就可以换回来。至于寡妇,本来是以改嫁为耻的,但为了几个彩礼钱,总是有人积极鼓励再嫁。比如湖南新化这个地方对妇女改嫁没有什么限制,但对于改嫁后的彩礼,夫家和娘家却争夺得相当厉害,以至于双方争执不下时,往往采取捆绑的办法把人抢走。其实,即使是今天仍有公开买卖婚姻的行为。某些贫困地区的男子娶不起妻子,也还是用买卖的方法为自己娶一个老婆。

对于公开的买卖婚,历代政府都明确反对,如北魏的法律规定:“卖周亲及妾与子妇者流。”就是说买卖自己的亲人,自己的妾或者儿子的媳妇,都要遭受流放之刑的处罚。唐朝的法律规定,买卖人口作为自己的妻妾,要判三年徒刑。明清的法律条文对买卖婚都制定了一些条款。但规定是规定,民间仍是我行我紊,何况公开买卖与隐性买卖有时也就一线之差,很难辨别清楚。

二、夫可卖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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