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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章 淞沪停战协定(2 / 2)

州一线。

第三条,ri本军队撤退至公共租界暨虹口方面之越界筑路区,一如华夏民国二十一年一月二十八ri事变之前。但鉴于须待容纳之ri本军队人数,有若干部队,可暂时驻扎于上述区域之毗连地方。

第四条,为证明双方之撤退起见,设立共同委员会,列入与会友邦代代为委员。该委员会并协助布置撤退之ri本军队与接管之华夏jing察间移交事宜,以便ri本军队撤退时,中国jing察立即接管。

第五条,本协定自签字之ri起,发生效力。

本协定用华、ri、英三国文字缮成,如意义上发生疑义时,或华、ri、英三文间发生有不同意义时,应以英文本为准。

华夏民国二十一年五月五ri订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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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有一天会有人打败我,但那不是今天,那人......也不会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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