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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三部分组成: 一、官牧:比如御马监,苑马寺这些机构使用卫所军人养马。 二、民牧:由两京的太仆寺所属的官马,给予属地的民户家养,同时给予一定补偿。 比如洪武年间,北方每户养一匹马,南方则每11户养一匹马。 养马户如果每年能生育一匹小马驹,则可免去服官府差役之苦。 明中期以后则推行免粮养马,每50亩田地领养公马一匹,以此免去国家公粮交纳。 三、在边境定期开马市,和游牧民族以茶换马。 洪武末年,曾经有一年交易获得13500匹马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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